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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03369 | 成文日期:2026-02-05 |
| 发文机关: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6-02-05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一、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 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 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第五项 五、实施与监管 (十一)强化规划权威。规划一经批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防止出现换一届党委和政府改一次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 开发建设活动;坚持“多规合一”,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 其他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有关技术标准应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须先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十二)改进规划审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分级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备案制度。精简规划审批内容,管什么就批什么, 大幅缩减审批时间。减少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数量,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相关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 衔接及“一张图”的核对,批复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十三)健全用途管制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 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海域和海岛、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因地制宜指定用途管制制度,为地方管理和创新活动留有空间。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2、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符合当地城市空间形态和风貌管理的相关要求;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材料清单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地方结合实际确定,可以是不动产 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等;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依照规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审批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
0355-8929500
七、投诉电话
0355-8899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