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长治市平顺县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平顺县政府工作部门>平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开内容>荣军褒扬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5-17268 | 成文日期:2025-07-09 |
| 发文机关:平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布日期:2025-07-09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基准中“以下”均包含本数,“以上”均不包含本数)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
1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57条 |
不予处罚 |
虽逾期,但在立案之前履行,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履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履行,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履行的。 |
不予处罚。 |
|
减轻处罚 |
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处罚 |
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逾期仍未履行,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 |
抚恤优待对象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78条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58条 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27条 |
不予处罚 |
在立案之前,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退回非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的,限期内退回非法所得;违法当事人为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
出具不予处罚告知书,告知行为违法并送达行政相对人或其监护人。 |
|
一般处罚 |
抚恤优待对象抚恤优待待遇的。 |
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 | |||
|
从重处罚 |
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 有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
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 | |||
|
3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
《烈士褒扬条例》第60条 |
不予处罚 |
逾期未履行义务,属于首次违法且造成危害较为轻微,在正式立案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减轻处罚 |
逾期未履行义务,不属于首次违法,虽然已经造成一定轻微危害,但在正式立案前已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没有因此造成更严重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处罚 |
逾期未履行义务,不属于首次违法,并因此已经造成轻微危害,在正式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仍未主动改正,但没有因此造成更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有其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 有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细化量化规定
(一)行政确认事项(1项)
1.确认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是否符合易地安置条件
|
法定依据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45条第4款、第47条 |
|
办理条件 |
1.对因战致残、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以上奖励、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军人,以及父母双亡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可以根据本人申请,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其生活的原则确定安置地。 2.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
|
办理程序 |
1.退役前个人向有审批权限的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 2.移交军队随档案提供符合易地安置相关证明材料; 3.有审批权限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完成审批。 |
|
办理时限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规定的报到时限内,随报随审。 |
|
申请材料 |
易地安置申请和审批表,符合拟安置地接收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
(二)行政给付事项(8项)
1.发给烈士褒扬金
|
法定依据 |
1.《烈士褒扬条例》第15条;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0条、第15条、第18条; 3.《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9条。 |
|
办理条件 |
1.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实施后牺牲,且被评定为烈士; 2.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
办理程序 |
1.烈士的遗属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 3.对符合条件的,县级财政部门垫支经费; 4.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
|
办理时限 |
9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拨款。 |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与烈士关系证明; 2.烈士遗属对烈士褒扬金的分配协议。 |
2.发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
法定依据 |
1.《烈士褒扬条例》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0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 3.《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第14条。 |
|
办理条件 |
1.被依法评定为烈士;现役军人经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因公牺牲、病故; 2.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
|
办理程序 |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3.市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4.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 5.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资金发放到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个人指定账户。 |
|
办理时限 |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
|
申请材料 |
1.个人申请; 2.烈士证书、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证明书; 3.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证明; 4.本人银行卡或存折账户信息。 |
3.发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
法定依据 |
1.《烈士褒扬条例》第16条;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0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 3.《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12条。 |
|
办理条件 |
1.在牺牲后被依法评定为烈士;现役军人经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因公牺牲、病故;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依法提出申请。 |
|
办理程序 |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规定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3.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 4.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资金发放到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个人指定账户。 |
|
办理时限 |
自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请材料提交完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
|
申请材料 |
1.个人申请; 2.烈士证书,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证明书;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申领协议书; 4.本人银行卡或存折账户信息。 |
4.为残疾退役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
|
法定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5条; 2.《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23条。 |
|
办理条件 |
1.申请人为户籍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符合《山西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晋退役军人发〔2021〕49号)规定的《山西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
|
办理程序 |
1.首次配置《山西省残疾军人首次配置康复辅助器具需审批目录清单》规定的15种康复辅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提出申请; (2)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3)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4)省荣军医院配置。 2.首次配置其余康复辅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提出申请; (2)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3)省荣军医院配置。 3.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后,持《残疾军人证》《残疾人员证件换发审批表》,直接到省荣军医院更换。 |
|
办理时限 |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
|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 2.《残疾军人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当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公章并标明日期); 3.《残疾人员证件换发审批表》; 4.《山西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审批表》(一式三份)。 |
5.发给分散供养的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
|
法定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4条; 2.《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38条; 3.《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20条。 |
|
办理条件 |
1.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候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 2.安置方式为分散供养。 |
|
办理程序 |
1.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残疾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情况和供养情况直接办理; 2.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 3.将资金发放残疾军人个人指定账户。 |
|
办理时限 |
符合条件当月起开始享受。 |
|
申请材料 |
本人银行卡或存折账户信息。 |
6.发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法定依据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23条。 |
|
办理条件 |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
|
办理程序 |
1.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到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2.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其档案及相关申请材料; 3.留存本人相关申请资料,核准发放金额; 4.将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规定发放到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个人银行账户。 |
|
办理时限 |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报到且档案审核完毕后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
|
申请材料 |
1.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 2.退出现役证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4.本人银行卡或存折账户信息。 |
7.发给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
|
法定依据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75条。 |
|
办理条件 |
年度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
|
办理程序 |
1.符合接收条件的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到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2.留存本人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3.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4.将生活补助按规定逐月发放至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个人指定银行账户。 |
|
办理时限 |
待安排工作期间逐月发放。 |
|
申请材料 |
本人银行卡或存折账户信息。 |
8.发给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购(建)房费用
|
法定依据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78条。 |
|
办理条件 |
分散供养的1-4级残疾初级军士和义务兵、军队院校学员。 |
|
办理程序 |
1.军队、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本人签订三方协议,完成分散供养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手续办理; 2.按照三方协议确定的住房保障方式,测算购(建)房补助经费; 3.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4.将购(建)房补助经费按三方协议议定方式发放至分散供养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指定银行账户。 |
|
办理时限 |
随移交手续一并完成审批,移交当年年底前发放。 |
|
申请材料 |
本人银行卡或存折账户信息。 |
(三)行政检查事项(1项)
1.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71条。 |
|
法定职责 |
1.监督检查与退役军人工作有关的部门是否履行法定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职责,是否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或保障标准; 2.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是否履行法定退役军人保障义务。 |
|
检查范围 |
1.监督检查退役军人工作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法律法规中涉及退役军人保障有关条款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退役军人保障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
|
检查方式 |
采用书面检查、非现场检查、电话抽查、网上核验等方式落实日常检查工作,在发现问题线索后视情依法定程序进行实地检查。 |
|
检查频次 |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日常工作、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