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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21550 | 成文日期:2026-09-22 | |
| 发文机关:平顺县水利局 | 发布日期:2026-09-22 |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后的合同签订工作,防范合同风险,依据《招标投标法》《民法典》及水利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水利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必须按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
二、合同签订时限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完成合同签订。逾期未签的,按招投标相关法规追责。
三、合同文本审核要点
1、 合同标的、工期、质量标准、价款、付款方式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不得变更实质性条款。
2、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移民、水土保持、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水利项目必备条款。
3、合同正式签订前,须经业务、财务、法务(内审)依次审核。
四、签订与备案
1、合同须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水利项目按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合同备案。
3、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文件约定收取。
五、禁止性规定
1、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等额外要求作为签约条件。
2、严禁签订“阴阳合同”。
3、中标人放弃中标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规定上报监管部门。
六、存档管理
合同原件、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审核单统一归档,长期保存。
七、监督追责
合同签订全过程接受内部监督和水利行业监管。存在违规签订合同、弄虚作假等情形,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编校:闫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