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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21550 成文日期:2026-09-22
发文机关:平顺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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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顺县水利局招标投标合同签订管理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后的合同签订工作,防范合同风险,依据《招标投标法》《民法典》及水利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水利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必须按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

二、合同签订时限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完成合同签订。逾期未签的,按招投标相关法规追责。

三、合同文本审核要点

1、 合同标的、工期、质量标准、价款、付款方式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不得变更实质性条款。

2、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移民、水土保持、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水利项目必备条款。

3、合同正式签订前,须经业务、财务、法务(内审)依次审核。

四、签订与备案

1、合同须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水利项目按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合同备案。

3、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文件约定收取。

五、禁止性规定

1、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等额外要求作为签约条件。

2、严禁签订“阴阳合同”。

3、中标人放弃中标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规定上报监管部门。

六、存档管理

合同原件、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审核单统一归档,长期保存。

七、监督追责

合同签订全过程接受内部监督和水利行业监管。存在违规签订合同、弄虚作假等情形,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编校:闫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