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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20487 | 成文日期:2026-09-07 | |
| 发文机关:平顺县水利局 | 发布日期:2026-09-07 |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各类水利工程、设备采购、服务项目招标定标工作,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要求,规范定标行为、防范廉政风险,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水利行业招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及下属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实施的所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的中标确定(定标)工作。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格按招标文件、法定程序定标,全程留痕、可查可溯。
2、评定分离、权责分开: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后最终定标,不得干预评标工作。
3、集体决策、择优定标:坚持集体研究、择优确定中标单位,杜绝唯低价中标、个人擅自定标。
4、 廉洁公正、全程监督:严守招投标纪律,杜绝人情标、关系标、干预标。
第四条 定标组织机构
1、由项目分管领导牵头,业务股室、财务、办公室(监督)相关人员组成。
2、重大项目按“三重一大”要求,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定标。
3、任何个人无权单独决定中标结果。
第五条 定标主要程序
1. 收到评标报告及中标候选人公示材料后,由项目分管领导、业务股室核对评审程序、结果合规性;必要时可邀请招标投标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核把关。
2、经核查无异议、无投诉举报、无违规线索后,提交党组会议集体审议。
3、严格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4、形成定标会议记录、签字存档,按规定开展中标结果公示。
5、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依法发出中标通知书、启动合同签订流程。
第六条 定标择优规则
1、定标以综合实力、履约能力、项目业绩、信用状况、投标报价、服务方案为主要依据。
2、对异常低价、明显不合理报价、信用不良、存在履约风险的候选人,可依法不予选定。
3、不得随意否定评标结果,确需调整的必须有充分合法依据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纪律与监督
1、所有参与定标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回避利害关系,严禁打招呼、干预、串标、泄露信息。
2、相关股室和项目部负责全程监督定标流程、资料归档、程序合规性。
3、对违规定标、擅自变更结果、干预招投标等行为,依规追责,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条 资料管理
定标全过程资料,含评标报告、核查材料、会议记录、公示截图、定标结果文件等,统一归档,长期保存备查。
编校:闫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