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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15177 | 成文日期:2020-01-04 |
| 发文机关:平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2025-06-18 |
| 发文字号:平发改字〔2020〕3号 | 主题词: |
各有关单位及用水户:
2010年以来,受制水原材料价格上涨,职工工资调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使企业支出增加,吨水成本明显提高,政策性亏损严重。为了缓解供水行业困难,促进节约用水,保障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实行“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政策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30号)的有关精神,经第三方成本审核,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报县政府同意调整我县自来水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平均水价由每立方米2.95元调整为3.69元。
1.居民生活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一级用水量3立方米/人.月以下(含3立方米)由每立方米2.00元调整2.6元,二级水量3-5立方米/人.月(含5立方米)每立方米由3.00元调整为3.6元,三级用水量5立方米/人.月以上,由4元调整为4.6元。
2.非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3.2元调整为4.2元。
3.特行用水:由每立方米18元调整为22元。
二、相关政策:
1.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实行“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政策,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30号)有关规定,对限制类、淘汰类工业企业,以及企业中的限制类、淘汰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实行惩罚性的“差别水价”在现行水资源费、城市公共供水超定额用水加价的基础上,限制类企业或企业中的限制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加一倍;淘汰类企业或企业中淘汰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部分加三倍;污染严重的企业在限制类、淘汰类水价的基础上加一倍征收。
2.对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用水(凭证)实行优惠价格2.2元/立方米。
3.对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含幼儿园)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
三、此次供水价格调整涉及千家万户,影响面广,供水企业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
四、上述价格从2020年2月份起实际用水量执行。
平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