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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10738 | 成文日期:2025-04-27 |
发文机关:平顺县水利局 | 发布日期:2025-04-27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平顺县水利局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情形 |
处罚依据 |
从轻情形 |
裁量基准 |
从轻依据 |
(一)河道管理 | |||||
1 |
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3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且防洪法未作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4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5 |
在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
6 |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
(二)水工程管理 | |||||
7 |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8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三)水文、水资源 | |||||
9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积极补办相关手续并获批准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0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1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改正,执行审批机关有关决定,或者归还取水权,以及补办相关手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2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改正,执行审批机关有关决定,或者归还取水权,以及补办相关手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3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报送符合规定的年度取水情况,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4 |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自行改正后退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的,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5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取水设施,主动进行改正的,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6 |
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 |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四)水土保持 | |||||
17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积极主动开展自主验收并及时报备的。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8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9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积极主动开展自主验收并及时报备的。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0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积极主动开展自主验收并及时报备的。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1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个人取土、挖砂、采石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单位取土、挖砂、采石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开垦或开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且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3 |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采挖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4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