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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11981 | 成文日期:2021-04-14 |
发文机关:平顺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1-04-14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为规范我局的信息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发布内容
1、本单位职能、职责范围;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
3、最新工作动态、重大活动(可附带图片)
4、各种行政执法事项的内容、程序、办理期限、服务承诺、办理结果等;
5、涉及面较广和群众关注事项的办理结果、需要公布的事项;
6、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
7、其它需发布的内容。
二、不得公开的内容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相对不能公开的内容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予公开。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法律、法规予以公开。
四、信息发布的程序
任何信息发布前均要进行保密性审查,由我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副局长进行保密审查,涉密信息坚决不予发布,非涉密信息按照下列程序审核发布:
1、各股室编写的信息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对信息的字句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新颖性进行初审;
2、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初审后,由专门的信息审核人员进行全面性审核并签字同意后交由单位分管信息的副局长复核;
3、经复核同意并签字后,交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发布;
4、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发布并签字后,由信息发布人员,将信息内容连同信息审批表发平顺县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群后方可发布。
未履行上述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任何信息,因违反本制度擅自发布信息引起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纪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