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长治市平顺县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平顺县政府工作部门>平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内容>工作动态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9/2025-11066 | 成文日期:2025-04-11 |
发文机关:平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水电气行业收费行为的告诫函 | 发布日期:2025-04-11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各相关水电气行业经营单位: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是平顺县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与社会公共利益及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息息相关。为进一步规范平顺县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现向各相关经营单位提出如下告诫:
一、严格落实收费公示
各单位务必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全面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监督电话等详细内容。坚决杜绝在标价之外,擅自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严格执行政府定价
严格遵循政府定价标准,不得推迟执行政府定价,严禁高于政府定价自行制定价格。不得混淆用户性质,变相提高价格标准;不得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对于特殊机构、特殊群体,必须切实将价格优惠政策或收费减免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惠民政策落地生根。
三、杜绝不正当收费行为
不得凭借市场优势地位实施捆绑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等手段,变相将自身经营成本转嫁给用户。应主动担当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四、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
任何单位在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于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分、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各单位需对照政策文件,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在自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违规收费行为,要立即停止收费,并主动清退相关费用。对于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单位,平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适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以起到警示作用。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对相关经营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平顺县水电气市场的良好秩序。
平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