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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22681 | 成文日期:2025-08-29 |
| 发文机关:平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5-08-29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经查实,平顺县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履行企业年报申报义务或长期处于未经营状态或查无下落,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对平顺县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平顺县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本局无法与平顺县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取得联系,本局依法对平顺县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355-8922059
特此公告。
附件:2025年拟吊销企业名单(18户)
平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