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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03526 | 成文日期:2025-02-07 |
发文机关:平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5-02-07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平顺市监罚送告〔2025〕1号
武建军(身份证号:140425××××××××7216):
本局于2025年1月22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顺市监处罚【2025】2号),内容是:当事人武建军(身份证号:140425××××××××7216)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武建军(身份证号:140425××××××××7216)立即停止制售假冒汾酒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武建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制售的汾酒、汾酒系列包装材料及工具; 2.罚款18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平顺县农商银行王庄支行(账号:47210301030000004319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顺市监处罚【2025】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权利)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355—8922059
联系地址:平顺县兴华街46号
平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