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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15477 成文日期2026-03-05
发文机关平顺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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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失效日期

平顺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对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是法规股,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制。

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应当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安全生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公共资源配置、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方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3千元(含)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处以3万元(含)以上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数额等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七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向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或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鉴定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法制审核手续,经法制审核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办机构应当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补正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收到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承办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符合条件,但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承办机构补正材料,并按规定期限提交,逾期不补充的,退回承办机构。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六)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出具以下书面法制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依据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裁量不适当的,出具纠正的审核意见,将案卷退回办案机构,并说明理由;

(三)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出具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采纳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审核机构复核;对审核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由承办机构报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和法制审核机构的意见,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前应组织集体讨论。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后,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文书、证件,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十七条 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顺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