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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15304 成文日期2026-07-10
发文机关平顺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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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顺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条  为加大农业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打击农业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司法解释、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四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交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我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包括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六条  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第七条  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八条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条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要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农资打假牵头单位作用,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由有关单位相互通报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对策。

第十一条  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和会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避免因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而导致应移送的案件无法移送。

第十二条  要通过工作简报、情况通报会议、电子政务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及时通报案件信息,推动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顺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