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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4866 | 成文日期:2026-07-07 |
| 发文机关:平顺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6-07-07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执法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全部纳入记录范围。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指通过制作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音像记录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执法记录设备对行政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进行的同步声像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负责收集、存储、制作各自执法工作中所形成的执法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要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 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依法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的情况。
(二)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情况。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第八条 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的情况;
(二)询问情况,包括当事人、证人的基本情况、询问地点;
(三)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八)查封、扣押情况;
(九)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 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其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二)承办机构的审核情况;
(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五)法制审核情况;
(六)集体讨论情况;
(七)审批决定意见。
第十条 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
第十一条 归档管理环节应当记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
第十二条 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依法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十三条 行政检查、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四条 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听证情况;
(二)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文书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情况;
(二)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三)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地核查情况。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记录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十七条 电子记录材料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 30 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行政执法科室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