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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14864 成文日期2026-07-07
发文机关平顺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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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失效日期

平顺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顺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区域内综合执法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农业农村局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农业农村局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正、合法、主动、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准确、及时、依法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公示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应当公示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执法依据;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三)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行政执法证件号码及其有效期等;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五)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包括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事中应当公示的内容:

(一)执法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检查、调查、查封扣押、拆除、送达文书时,当场告知执法事由、法律依据、违法事实、当事人权利义务。

(三)全程规范制作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听证、申辩、救济时限与途径。

第七条 综合执法大队事后应当公示的内容:

(一)公示时限: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许可决定,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责令限期拆除、重大违法案件及时公示。

(二)公开内容:处罚决定书文号、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结果、履行情况、救济途径;双随机抽查结果、重大案件查处情况。

(三)不予公开情形: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危及公共安全、法律禁止公开事项,不予公示;已撤销、变更执法决定,及时更新、下架更正。

(四)年度汇总公开行政执法总体数据、案件数量、处罚台账、执法统计报告。

第八条 农业农村局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五条 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内部审核、管理、纠错制度。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