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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07623 | 成文日期:2026-04-07 |
| 发文机关:平顺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6-04-07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全县广大农民朋友:
“民以食为天,粮以地为本”。耕地是农业发展之基、农民安身之本,更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系民生福祉的“命根子”。近年来,受农村劳动力转移、耕种条件差、种植效益偏低等因素影响,部分耕地出现了撂荒现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守护我们的“饭碗田”,现向全县广大农民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扛起护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每一寸耕地都承载着我们的生计与希望,保护耕地、杜绝撂荒是每位农户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撂荒不仅会造成土地肥力降低、耕作条件变差,更会直接影响农业稳定增产和农户持续增收。请大家充分认识撂荒问题的严峻性,坚决摒弃弃耕撂荒思想,牢固树立“守土有责、耕土有义、护土有利”的理念,主动履行耕种义务,用实际行动守护好我们脚下的每一寸良田沃土。
二、抢抓农时机遇,积极投身复耕。一年之计在于春,当前正值春耕备耕黄金时节,希望广大农户朋友抢抓有利时节,迅速行动起来,主动复耕复种撂荒耕地。外出务工、劳动力不足、无力耕种的农户,可通过亲友代种、土地流转、托管服务、村集体代管等方式恢复生产,做到“应耕尽耕、应种尽种”。广大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整治撂荒耕地,积极宣传耕地保护政策,带动周边群众共同参与到撂荒耕地复耕复种行动中来,让闲置、荒芜的耕地重新焕发生机。
三、强化监督管理,严防耕地撂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组织通过代耕代种、订单种植等方式复耕复种,恢复的撂荒地应当用于粮食种植等农业生产。”
各村要加强耕地撂荒情况监测,对撂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相关农业惠农补贴。无人耕种的,要通过土地托管、代种代耕等措施,保证地有人种。发现承包耕地撂荒的,要及时以告知书、承诺书等形式提醒承包户耕地撂荒行为,积极组织复耕复种。
沃野春耕正当时!广大农民朋友们,复耕撂荒地、守护粮食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惠及子孙后代的大事,让我们迅速行动起来,积极投身撂荒地复耕复种工作,把荒田变良田、闲地变宝地,用辛勤耕耘守护粮食安全,牢牢守住耕地这一“命根子”,把饭碗稳稳端在自己手中!
平顺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