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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06853 | 成文日期:2025-03-17 |
发文机关:平顺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5-03-17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全县广大农民朋友们:
为坚决遏制耕地撂荒,防止耕地“非粮化”,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2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禁耕地撂荒抛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采取措施引导复耕。家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通过组织代耕代种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
二、严格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推进撂荒地复耕复种。在符合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基础上,对丘陵山区的撂荒地,根据立地条件,宜粮则粮、宜特则特,支持发展特色粮油、特色水果、中药材、优质牧草等生产,增加多样化产品供给。对于有劳动力的家庭,希望尽快组织复耕复种,种植粮食作物或其他适宜的农作物。因弃农经商、长期外出务工、家中缺少劳动力或因其他原因未返乡等无法耕种的农户,要委托亲朋好友或街坊邻居代耕代种,委托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代耕、代种、代收全程托管,也可以自愿流转给当地种植大户、有意愿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复种。
四、严格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严格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六不补”政策。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农民保护耕地、防止耕地撂荒责任挂钩,对弃耕撂荒耕地一年以上承包经营户,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五、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
1、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2、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六、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地不荒芜,仓廪殷实!广大农民朋友们,一年之计在于春,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抢抓农时,积极开展撂荒地复耕复种,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守护好我们的每一寸耕地,为保障全县粮食安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贡献力量!
平顺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