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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09781 成文日期2025-04-17
发文机关平顺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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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制度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制度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交通运输局属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交通运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示交通运输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交通运输局主动公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对接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实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传统媒体。利用辖区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栏、政务服务窗口等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政府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组织局属执法单位,全面、准确梳理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二)组织相关执法单位全面、准确梳理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三)编制交通运输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四)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交通运输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专人审查后向社会公示;(3)交通运输局执法单位对抽查有问题的企业,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县交通运输局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交通运输局执法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局属执法单位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统一报办公室,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布信息进行审核,并报送政府信息中心。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不准确的,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平顺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