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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09780 成文日期2025-04-17
发文机关平顺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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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顺县交通运输领域首次违法依法不予处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平顺县交通运输领域首次违法依法不予处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1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首次实施该行为。
2.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2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3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五条: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或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4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或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桥梁和渡口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5 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 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或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桥梁和渡口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6 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或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桥梁和渡口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7 未报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非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或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桥梁和渡口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8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四条: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确需行驶公路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害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或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9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内设置障碍(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造成公路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七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造成公路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 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10 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七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 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11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及其他行为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12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13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或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埋设管道、电缆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埋设的管道、电缆,恢复原状。
5.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14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15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清除堆放物品、拆除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4.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5.该行为未对桥梁、隧道安全造成危害后果。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16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 调查处理、阻碍执法 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17 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未随车携带或者不配合查验货物装载单的行为 【政府规章】《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
第十三条: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拒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随车携带货物装载单并配合查验。
【政府规章】《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
第十九条:货运车辆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超限超载运输,未携带或者不配合查验货物装载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非法超限不超过规定标准的10%。
4.非法超限运输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18 已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变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19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20 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21 客运班车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22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行驶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凭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23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站点停靠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凭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24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 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25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轻微 1.首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2.无违法所得。
3.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26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轻微 1.首次超越许可从事货物运输。
2.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的。
3.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危害性的(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27 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经营者,使用《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变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28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辆运载垃圾、渣土、灰浆等易抛洒物和液体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抛洒和违规倾倒。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抛洒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未造成货物脱落、扬撒的,能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29 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首次违法。
2.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3.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4.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5.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30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轻微 1.首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且能主动纠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31 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 1.首次非法转让、出租。  
2.非法转让、出租经营许可证件30日以内。
3.承租方尚未投入经营。
4.经责令整改能立即纠正的。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收缴有关
证件
32 客运站经营者未按月结算票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一条: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月与客运经营者结算并支付。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未按月结算并支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首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33 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34 货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35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法,且能够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36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轻微 1.首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的。
2.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37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38 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法,且能够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39 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轻微 首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40 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轻微 1.首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的。
2.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41 使用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轻微 1.首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的。
2.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42 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运营企业应当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轻微 1.首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的。
2.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43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场站等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维护场站的正常运营秩序。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44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十九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为公众提供连续的运营服务,在经营期限内确需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营者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十日前在当地媒体发布公告,并在相关站点告示。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1.首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的。
2.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45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首次实施此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46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首次实施此违法行为。
2.价差在1元人民币以内,能够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47 网约车驾驶员存在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违规收费的;(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轻微 1.首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48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的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轻微 1.首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的。
2.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49 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轻微 首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50 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轻微 首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51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第二十五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轻微 首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52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第二十五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轻微 首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53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54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汽车生产企业公开的车辆维护技术信息确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应当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车辆不存在影响行车安全故障或缺陷。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55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的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二)其他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4.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56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首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或者普通货船管理的。
2.能够及时改正的。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57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配备合格船员的船舶,并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首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的。
2.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需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
58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
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7日前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微、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