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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09775 | 成文日期:2025-04-17 |
发文机关:平顺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2025-04-17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平顺县交通运输局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种类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及后果 | 法律依据 | 自由裁量幅度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招标人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人的 | 较重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2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权益的 | 一般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但未造成不良影响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3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一般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4 | 招标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一般 | 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5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一般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并中标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取消其1年内参加山西境内公路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6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一般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但未造成招标人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取消其1年至2年内在山西境内参加公路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
7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为投标人谋取利益的,或透漏招标有关情况的 | 一般 | 透漏招标有关情况,但未收取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未影响招标结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可以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8 | 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的 | 一般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9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一般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0 |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招标过程违规的 | 一般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1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处转让项目金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2 | 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分包无效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处分包人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3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4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5 |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或超过规定比例2%(不含2%)-5%(含5%)收取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6 |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 | 一般 | 第一次超过规定比例2%(不含2%)-5%(含5%)收取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7 | 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 一般 | 第一次或超过规定的日期15天(含15天)以内退还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8 | 不按照规定退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或超过规定的日期15天(含15天)以内退还利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9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20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责令改正;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21 |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2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3 |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4 |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5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6 | 招标人招标行为违规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7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一般 | 工程已实施,承担非主体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8 |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一般 | 第一次被查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29 |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一般 | 第一次被查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30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 一般 | 工程合同价款3000万元以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50万元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31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一般 | 发包的工程合同价为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7%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32 |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一般 | 工程已实施,承担非主体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33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一般 | 刚开始进行勘察设计,未造成影响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34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一般 | 刚从事勘察设计,未造成影响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35 |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 一般 | 将附属工程发包,对工程未造成影响。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50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36 |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 一般 | 第一次被查处。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
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4%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37 | 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 一般 | 第一次被查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0.5%以上0.7%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38 | 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 | 一般 | 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事故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39 | 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 一般 | 第一次被查处,或分包、采购的金额不足100万元的。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40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一般 | 第一次被查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41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一般 | 第一次被查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42 |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 一般 | 将非主体工程发包,对工程未造成影响。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43 | 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 | 轻微 | 刚进场尚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44 |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项目参建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降低工程质量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 | 一般 | 非主体工程已实施,发现后及时改正,对工程造成部分损失。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45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一般 | 逾期一周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46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一般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47 | 工程监理单位违规的 | 一般 | 部分工程在实施中,未出现质量问题。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48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参建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有利害关系的 | 一般 | 部分工程在实施中,未出现质量问题。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49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一般 |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50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一般 |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51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一般 |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52 |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一般 |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53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54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55 | 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一般 | 第一次被查处,但达到国家工程质量标准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56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 一般 | 第一次被查处,但达到国家工程质量标准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57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处罚 | 一般 | 对直接责任人员。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58 | 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 | 一般 | 第一次被查处且按期改正的。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59 |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 | 一般 | 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事故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60 |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61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6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义务 | 一般 |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63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一般 |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64 |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一般 |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所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责令限期改正 |
65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并能及时纠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66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一般 | 减轻其对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67 | 建设单位对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压缩施工工期、拆除工程违法发包等的 | 一般 |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68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尚未在工程中实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69 |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未出现生产安全事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70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 一般 | 设备投入使用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71 | 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或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或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一般 | 有行为之一,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72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一般 | 挪用费用占所需费用的20%以下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挪用费用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73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的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但未出现生产安全事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责令停业整顿 |
74 | 施工单位在采用有关设备、安全防护用具时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未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责令停业整顿 |
75 | 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作业的 | 一般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但未出现安全事故、伤亡事故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76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 | 一般 | 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
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77 | 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一般 | 导致1~2项重大事故隐患,且逾期未改正的。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78 | 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 一般 | 导致1~2项重大事故隐患,且逾期未改正的。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79 | 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一般 | 导致1~2项重大事故隐患,且逾期未改正的。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80 | 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一般 | 导致1~2项重大事故隐患,且逾期未改正的。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81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但未出现生产安全事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责令停业整顿 |
82 |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但未出现生产安全事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责令停业整顿 |
83 |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但未出现生产安全事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责令停业整顿 |
84 |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但未出现生产安全事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责令停业整顿 |
85 |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但未出现生产安全事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责令停业整顿 |
86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一般 | 第一次被查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87 | 擅自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的 | 一般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21年第11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
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2.5%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88 |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 | 一般 | 拖延返工处理的,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89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 | 一般 | 本年内1-3次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每次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90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已实施,未危及公路安全的,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或者第二款规定,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91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已实施,未危及公路安全的,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或者第二款规定,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92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等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已实施,未危及公路桥梁、渡口安全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93 | 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 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等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已实施,未危及公路隧道安全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94 | 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等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已实施,未危及公路安全,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95 | 未报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非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已实施,未危及公路安全,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96 | 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已实施,未危及公路安全,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97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 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一般 | 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损害公路路面10平方米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山西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害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在属于旅游公路的县道、乡道上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旅游公路损害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98 | 损坏、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一般 |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在属于旅游公路的县道、乡道上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可以处2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99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可以处2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00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内设置障碍的 (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造成公路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 一般 | 擅自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内设置障碍两次以上的,未影响公路畅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造成公路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在属于旅游公路的县道、乡道上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造成旅游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旅游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01 | 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 较重 | 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
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02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 较重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给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03 |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 较重 | 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3平方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拆除,能及时拆除的,或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04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内挖沟引水 | 一般 | 擅自挖沟引水,未影响公路畅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改正的。 | 《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造成公路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05 | 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已实施,未损坏公路设施,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 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属于国道、省道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县道、乡道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06 | 擅自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已实施,擅自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接入角度的,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公路设施损坏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 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07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一般 | 正在修建造成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经制止,不及时纠正, 继续修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处1000元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责令限期拆除 |
108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已实施,经责令限期拆除。不能及时拆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在公路建筑控制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每米罚款2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责令限期拆除 |
109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已实施,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1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拆除,能及时拆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责令限期拆除 |
110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已实施,未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经责令改正,不能及时改正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11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 | 一般 | 违法行为已实施,经责令改正,不能及时改正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在属于旅游公路的县道、乡道上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12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已实施,经责令改正,不能及时改正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在属于旅游公路的县道、乡道上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13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已实施,未危及公路安全,经路政执法人员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或者第二款规定,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14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 一般 | 未经批准采伐更新护路林5株以下,经制止,及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护路林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并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责令补种 |
115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已实施,未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16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已实施,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17 | 超过公路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 一般 | 车货总长度超过限定标准1% (含1%)以上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外廓尺寸每超过限定标准百分之一(含百分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的,加倍处罚,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一)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擅自超限行驶的; (二)车货总质量、外廓尺寸超过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内容的。 |
每超过1%,罚款200元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18 | 超过公路限宽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 一般 | 车货总宽度超过限定标准1% (含1%)以上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外廓尺寸每超过限定标准百分之一(含百分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的,加倍处罚,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一)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擅自超限行驶的; (二)车货总质量、外廓尺寸超过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内容的。 |
每超过1%,罚款200元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19 | 超过公路限载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 一般 | 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淮1%(含1%)以上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1%,且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每超过限定标准1%(含1%),处以二百元罚款;超过100%,加倍处罚,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每超过1%,罚款200元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20 | 车货总体高度、宽度、长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 一般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未超过4.2米;总宽度超过2.55米,未超过3米;总长度超过18.1米,未超过20米。(一项超,罚款50元;两项超,罚款100元,三项都超,罚款200元)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2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21 | 车货总质量(包括未装载货物,整备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 轻微 |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小于1000千克的。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予以警告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22 | 租借、转让或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一般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处罚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123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经营的 | 一般 |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吊销车辆营运证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24 | 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一般 | 经制止,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25 |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一般 | 初次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 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
126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 一般 | 初次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27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刚实施,未造成公路设施损坏的,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28 | 在公路用地内种植作物的 | 一般 | 擅自在公路用地内种植作物,未影响公路畅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改正的。 | 《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造成公路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29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内放养牲畜的 | 一般 | 擅自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内放养牲畜,未影响公路畅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改正的。 | 《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造成公路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30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内经营性修车洗车的 | 一般 | 两次以上擅自占道修车洗车,未影响公路畅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改正的。 | 《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造成公路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力,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31 | 堵塞公路排水系统,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 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已实施,未对公路安全造成影响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能及时改正的。 | 《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七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五)堵塞公路排水系统,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或者第二款规定,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32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一般 | 已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但未领取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33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 轻微 | 初次发现使用失效从业资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34 | 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 轻微 | 初次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35 | 转让或者出租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营运标志牌 | 轻微 | 初次非法转让、出租或者非法转让、出租经营许可证件30日以内,承租方尚未投入经营,经责令整改,能立即纠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收缴有关证件 |
136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 较重 | 一个月内两次违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37 | 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 一般 | 1.改变线路行驶但无停车上客的; 2.初次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38 | 客运班车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 | 较重 | 连续2次不按规定的班次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39 |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行驶 | 较重 | 1.不按原班车线路行驶但途中有停车上客的; 2.连续2次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行驶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40 |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站点停靠 | 较重 | 1.连续2次不按原正班车的站点停靠的; 2.省际、市际班车不按原正班车的站点停靠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41 |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乘客 | 一般 | 初次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42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 一般 | 无正当理由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43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 | 一般 | 变更为更低档次车辆承运旅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44 |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 | 一般 | 1、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3天以内的; 2、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旅游、包车客运30天以内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45 | 班线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班线运输 | 一般 |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班线客运经营3天以内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46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一般 | 1.客运包车初次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2.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但未增收包车费用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47 | 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48 | 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49 | 不按规定维护客运车辆 | 一般 | 超期二级维护10日以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50 | 不按规定检测客运车辆 | 一般 | 超期30日以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51 | 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客运车辆 | 一般 | 增加1-2个固定座(铺)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52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 | 轻微 | 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53 |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五条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54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55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56 |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1.非法转让许可证件日期在90日以下的; 2.初次出租且出租许可证件90日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57 | 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 一般 | 20日以上90日以内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58 | 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 | 一般 | 采取一般手段强行招揽货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59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一般 | 第一次被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60 | 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 | 一般 | 超期90日以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61 | 不按规定检测货运车辆 | 一般 | 超期90日以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62 | 不按规定维护危货运输专用车辆 | 一般 | 超期30日以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63 | 不按规定检测专用车辆 | 一般 | 超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64 |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 一般 | 初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且运输货物的危险系数较少。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65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一般 | 已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但未领取证件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66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一般 | 初次使用失效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67 |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 一般 |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初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68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一般 | 有1~6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且逾期未改正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69 | 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属于非经营性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第一次查处,属于经营性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170 | 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71 |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72 | 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73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74 |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75 |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 轻微 | 使用1~2件(台)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第一次查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轻微 | 使用1~2件(台)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且逾期未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76 | 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 轻微 | 第一次查处,能及时改正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予以警告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77 | 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 一般 | 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不健全。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未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78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一般 | 托运人因疏忽,未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79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一般 | 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80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拒不改正,或已造成安全隐患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81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一般 |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种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82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轻微 | 新设企业尚未正式开展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83 |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 一般 | 超过规定时间15日内。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 (三)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84 |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 | 一般 | 超过规定时间15日内。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 (三)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85 | 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 一般 | 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证明材料中,有2项以下为虚假材料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 (三)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86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 | 一般 | 1.日发送旅客300人次以下的; 2.非法从事客运站经营30日以内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87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 | 一般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30日以下且日发送旅客在300人次以下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88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 | 一般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30日以内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89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一般 | 初次非法转让、出租或者非法转让、出租非法转让、出租经营许可证件30日以内,承租方已投入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收缴有关证件 |
190 |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 | 一般 | 首次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八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91 |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一般 | 1.初次违法的; 2.小型车2辆以下的; 3.中型车1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92 |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 一般 | 短途客车出站超载10%以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93 |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査不合格的车辆发车 | 一般 | 允许未经安全检査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3辆次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94 | 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一般 | 初次查处,能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95 | 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一般 | 初次查处,能及时改正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96 | 货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 | 一般 | 情节轻微,但超过规定时间15日内仍不改正。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97 |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 | 一般 | 货运站未履行安全检査职能造成超限、超载车辆出站1辆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98 |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一般 |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被查处二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99 | 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一般 | 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被查处二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00 |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 一般 |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被查处二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01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第一次被查处,拒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 第三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02 | 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不一致,或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 | 一般 | 初次发生,或违规行为占比1‰以下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 (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03 |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 | 一般 | 初次发生,或违规行为占比1‰以下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第二款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04 |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 | 轻微 | 首次被查处,具有减轻处罚情形的。 |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责令停止运营 |
205 | 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06 | 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07 | 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08 | 使用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09 | 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10 |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或者只制定预案未组织演练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11 |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且能按要求改正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2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12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13 | 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能及时改正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14 |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15 | 转让、出租公共汽(电)车经营权的 | 一般 |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租公共汽(电)车经营权,受让方、承租方尚未实质开展运营的。 |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租公共汽(电)车经营权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移交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 |
216 | 未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能及时改正的。 |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 |
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17 | 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能及时改正的。 |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18 | 拒载乘客、甩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的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能及时改正的。 |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拒载乘客、甩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的。 |
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19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20 | 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21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22 | 转借、出租或者涂改从业资格证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23 | 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24 | 途中甩客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25 | 故意绕道行驶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26 |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27 |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28 | 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29 |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30 |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31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32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33 | 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34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35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 一般 | 第二次被查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36 |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或报复行为情节轻微。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37 |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38 | 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或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39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40 |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41 |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42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43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经营服务的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44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45 |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46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47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48 |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49 | 网约车驾驶员存在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一般 | 第二次被查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违规收费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50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的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拒不改正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51 | 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拒不改正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52 | 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拒不改正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53 |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拒不改正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54 |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拒不改正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55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 较重 | 拒不改正,或改正后第二次查处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56 | 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一般 | 首次查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57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的 | 一般 | 车辆存在影响行车安全故障或缺陷,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及时维护,导致车辆技术状况下降,第二次查处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58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一般 | 使用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二次查处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59 |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一般 | 1.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2.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需同时满足)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60 | 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 | 一般 | 缺职务船员,或无正当理由无法出示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61 | 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规定,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 | 一般 | 缺职务船员,或无正当理由无法出示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62 |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 一般 | 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给与警告后仍不纠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63 |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 较重 | 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并造成一般事故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依照《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经登记、检验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限期登记、检验;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
264 | 船舶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 一般 |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
警告,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65 |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 | 轻微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六条情形之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 (四)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 (五)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 (六)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七)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
一类船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类船舶、三类船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聘用3名及以下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普通船员的。 | 对聘用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66 | 船舶在内河航行不遵守相关规定的 | 一般 | 经责令,能够及时改正的,且未造成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五)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六)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七)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核定航路、航行时间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67 |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68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的 | 一般 | 离开装货地点开航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69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 | 一般 | 在限定期限内已改正且未造成事故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70 | 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 一般 |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一)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71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作业未编制有关应急预案、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或者有关事项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一般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10个月处罚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 |
272 |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停业整顿。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员未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73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一般 |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处10万元以上13万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74 | 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 一般 | 已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75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 | 一般 | 已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76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包括《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77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防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 | 一般 | 谎报、匿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警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于船员的,暂扣适任证书12个月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78 | 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 | 轻微 | 一般库区水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六条 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79 | 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进行拆解的 | 轻微 | 在一般库区水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六条 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进行拆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80 | 拆船单位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 轻微 | 在一般库区水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六条 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81 | 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虛作假的 | 轻微 | 在被检査时弄虚作假,但未造成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七条 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82 | 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水域污染的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要求使用的尚未造成水域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七条 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水域污染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83 | 发生污染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轻微 | 一般库区水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七条 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污染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处1000元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84 | 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淸理不合格的 | 一般 | 在一般河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七条 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85 | 船舶存在不得出航的情形擅自出航的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 | 《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区、航线内航行,不得危及堤防及其他船舶设施安全。船舶存在下列情形不得出航: (一)安全检查不合格; (二)证、照不全; (三)超员、超载; (四)人与大牲畜共载; (五)船员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六)大风、浓雾、暴雨等恶劣天气; (七)凌汛期、洪水涨落期; (八)夜间非夜航航段; (九)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船舶擅自出航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86 | 擅自移动、损毁渡口安全设施或者标志的 | 一般 | 擅自移动渡口安全设施或者标志的。 | 《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渡口安全设施或者标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