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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09772 成文日期2025-04-17
发文机关平顺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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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山西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1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轻微 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属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2 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等事项,逾期未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的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轻微 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的。 不予处罚
3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尚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4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轻微 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5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轻微 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未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6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轻微 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7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轻微 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未造成安全事故,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8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轻微 未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造成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损害,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9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轻微 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损害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5百元以下,经制止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 不予处罚
10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轻微 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损害价值在1000元以下,经制止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公路安全的。 不予处罚
11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的 【地方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七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
【地方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或者第二款规定,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损害价值在500元以下,经制止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 不予处罚
12 堵塞公路排水系统,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 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 【地方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七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五)堵塞公路排水系统,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
【地方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或者第二款规定,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违法行为刚实施,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未对公路安全造成影响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能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13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地方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逃逸或者拒绝接受公路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形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事后主动进行赔偿的。 不予处罚
14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轻微 违法行为为非营利性质,未给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带来影响,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拆除的。 不予处罚
15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行为刚实施,未损坏公路设施,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16 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行为刚实施,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造成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能及时赔偿或按照原有标准修复的。 不予处罚
17 擅自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行为刚实施,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造成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能及时赔偿或按照原有标准修复的。 不予处罚
18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轻微 正在修建造成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经制止,及时主动拆除的。 不予处罚
19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行为刚实施,能够自觉接受执法机关调查,未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20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轻微 涉路工程设施对公路安全和畅通造成轻微影响未对公路造成损坏,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21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行为刚实施,未造成公路设施损坏的,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22 超过公路限长、限宽、限高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地方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经许可,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百分之一,且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每超过限定标准百分之一(含百分之一),处以二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加倍处罚,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轻微 车货总长度未超过限定标准1%的,经制止,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23 超过公路限载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地方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三十五条:未经许可,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
禁止超过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行驶公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百分之一,且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每超过限定标准百分之一(含百分之一),处以二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加倍处罚,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行驶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轻微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1%,经制止,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24 超限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部门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地方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三十八条:经许可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输的物品应当与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保持一致。
【部门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地方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百分之一,且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每超过限定标准百分之一(含百分之一),处以二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加倍处罚,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输的物品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轻微 超限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但装载物品一致,车货总质量、总体外廓尺寸小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内容的。 不构成违法,不予处罚
25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相关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的。 不予处罚
26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 【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收费公路的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及路政管理,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轻微 未履行公路绿化义务或未履行公路水土保持义务,未造成水土流失和公路地质灾害,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及时进行改正的。 不予处罚
27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部门规章】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轻微 已参加相应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但未领取证件的。 不予处罚
28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轻微 具有客运包车经营资质,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经现场纠正能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29 使用失效、 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经营的。
轻微 1.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2.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0日以内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3.货运车辆在转籍、过户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0日以内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30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 非法转让或初次出租许可证件,未经营且及时予以改正的。 不予处罚 收缴有关证件
31 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对由于汽车生产厂家原因或有关部门工作原因造成车辆的实际构造、尺寸与行驶证、营运证记载的数据有差异,经营者能提供发证机关证明文件经核查属实的。
2.以防止货物扬撒为目的加高活动拦板或加盖篷布的,且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
3.货车外廓尺寸不变,但车厢内廓尺寸与标注不符的。
不予处罚
32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轻微 1.运输家庭装修属危险品类的油漆。
2.运输家电维修专用气体。
3.运输2500ml以下低毒性嵌药。
4.运输少量氧气。
5.运输少量其它危险系数较低的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33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轻微 1.运输家庭装修属危险品类的油漆。
2.运输家电维修专用气体。
3.运输5瓶500ml以下低毒性农药。
4.运输鲜活海产品和医院急需的少量氧气。
5.运输少量其它危险系数较低的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34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轻微 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少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3.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 
不予处罚
3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由于汽车生产厂家原因或有关部门工作原因造成车辆的实际构造、尺寸与行驶证、营运证记载的数据有差异,经营者能提供发证机关证明文件,经核实属实的。 不予处罚
36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轻微 已具备客运站站级标准并正在申办许可审批手续的,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
37 使用失效、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轻微 1.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0日以内,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2.客运站在转籍、过户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客运站许可证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38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履行义务(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施和信息监控设施;将货物装载单、监控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至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处置源头治超隐患,并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的 【政府规章】《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
第九条: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施和信息监控设施;(六)将货物装载单、监控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至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七)及时处置源头治超隐患,并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政府规章】《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超限超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及时改正,未违法放行超限运输车辆、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不予处罚
39 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经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
40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未主动给付发票,且乘客未主动索取,能及时改正。 不予处罚
41 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确有通行困难未能载到小区内或者村道的。(恶劣天气、老弱病残等情形例外) 不予处罚
42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价差在1元人民币以内,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不予处罚
43 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轻微 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缺一名非职务船员并能立即纠正。 不予处罚
44 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规定,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轻微 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缺一名非职务船员并能立即纠正。 不予处罚
45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但在实施过程中主动中止的。 不予处罚
46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应当持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到设区的市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登记,但长度小于五米的非机动船除外。
船舶、浮动设施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其所有人应当持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船舶、浮动设施灭失、失踪的,其所有人应当到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依法登记或者即将登记的船舶、浮动设施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检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经登记、检验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限期登记、检验;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够立即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 不予处罚
47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船舶登记证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轻微 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未超过有效期30日,经责令,能够停止航行或作业的。 不予处罚
48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条: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 
轻微 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超过规定期限30日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不予处罚 责令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49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轻微 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经责令,能够停航或作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不予处罚
50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装载时、不在航(卸货除外)或检査前已主动卸载。 不予处罚
51 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轻微 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没有造成后果的。 不予处罚
52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轻微 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没有造成后果的。 不予处罚
53 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虛作假的 【行政法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拆船单位的拆船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行政法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轻微 在被检査时弄虚作假,但能够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54 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水域污染的 【行政法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条:拆船单位必须配备或者设置防止拆船污染必需的拦油装置、废油接收设备、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或者设备、废弃物回收处置场等,并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发给验收合格证后,方可进船拆解。
第十五条:发生拆船污染损害事故时,拆船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的措施,并迅速报告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
污染损害事故发生后,拆船单位必须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提交《污染事故报告书》,报告污染发生的原因、经过、排污数量、采取的抢救措施、已造成和可能造成的污染损害后果等,并接受调查处理。
【行政法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
轻微 未造成水域污染的且能够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55 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淸理不合格的 【行政法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拆船单位关闭或者搬迁后,必须及时清理原厂址遗留的污染物,并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行政法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轻微 未造成水域污染且能够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56 船舶存在不得出航的情形擅自出航的 【政府规章】《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区、航线内航行,不得危及堤防及其他船舶设施安全。船舶存在下列情形不得出航:(一)安全检查不合格;(二)证、照不全;(三)超员、超载;(四)人与大牲畜共载;(五)船员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六)大风、浓雾、暴雨等恶劣天气;(七)凌汛期、洪水涨落期;(八)夜间非夜航航段;(九)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情形。
【政府规章】《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船舶擅自出航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造成后果且能够主动改正的。 不予处罚
57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持失效《船舶营运证》但主动纠正的。 不予处罚
58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轻微 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在限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的。 不予处罚
59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其他港口设施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轻微 所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在规划港区外,且对岸线未造成破坏的。 不予处罚
60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人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七条: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不具有危险能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61 码头或港口装卸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人使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八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已通过验收尚未取得合格证,擅自投入使用,经责令主动停止使用。 不予处罚
62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持失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能主动纠正,并于规定时间补办港口经营许可证的。 不予处罚
63 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港口理货服务标准和规范。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持失效的经营许可证,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能主动纠正,并于规定时间内补办许可的。 不予处罚
64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轻微 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予处罚
65 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分别符合下列国家标准:(一)沿海助航标志应当符合:1.GB4696-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2.GB4697-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二)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1.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2.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非航标管理部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必须经航标管理部门的同意,标志设置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能在规定限期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且不影响船舶航行的。 不予处罚
66 危害航标破坏航标辅助设施、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轻微 危害航标、辅设施未造成损失的 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