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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09771 | 成文日期:2025-04-17 |
发文机关:平顺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2025-04-17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平顺县交通运输局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种类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及后果 | 法律依据 | 自由裁量幅度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轻微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微、及时纠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减轻处罚应当法制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经集体研究讨论,罚款额度不低于5000元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 | 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 | 轻微 | 1.客运经营者新增车辆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 2.旅游、包车客运初次从事班车客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
减轻处罚应当法制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经集体研究讨论,罚款额度不低于5000元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3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轻微 | 1.许可证件有效期超期在30日以内,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2.客运车辆在转籍、过户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减轻处罚应当法制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经集体研究讨论,罚款额度不低于5000元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4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轻微 | 1.班车客运超越许可事项初次从事旅游、包车客运,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2.旅游客运超越许可事项初次从事班车、包车客运,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3.包车客运超越许可事项初次从事班车、旅游客运,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减轻处罚应当法制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经集体研究讨论,罚款额度不低于5000元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5 | 已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 轻微 | 已进行机动车登记10日以内且正在申办道路运输证。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集体研究讨论,罚款额度不低于2000元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6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 | 轻微 | 初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无违法所得且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经集体研究决定,罚款额度不低于3000元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7 | 使用失效、 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 | 轻微 | 货运车辆在转籍、过户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0日以内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经集体讨论,可以减轻处罚,但罚款额度不低于3000元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8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 | 轻微 | 初次超越许可从事货物运输,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不予处罚或符合减轻条件的,经集体讨论,减轻后的罚款额度不低于3000元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9 | 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轻微 | 1.擅自改变货车外廓尺寸长度未超过20cm、高度未超过20cm、宽度未超过10cm,或货车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小于2%,不影响整车安全技术性能,且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 2.货运经营者擅自改变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但增加货车外廓尺寸长度20-50cm、高度20-50cm、宽度10-20cm,或货车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小于5%,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且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集体讨论,减轻处罚罚款额度,不低于2000元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0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轻微 | 1.运输家庭装修属危险品类的油漆; 2.运输家电维修专用气体; 3.运输2500ml以下低毒性嵌药; 4.运输少量氧气; 5.运输少量其它危险系数较低的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 6.其他因生产生活需要,运输少量的危险货物,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2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符合情形1-5的,不予处罚;符合减轻条件的,应集体研究讨论,减轻后的罚款额度以车辆残值为参考,但不低于5000元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1 | 使用失效、 伪造、变造、 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轻微 | 超过许可证件有效期5日以内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纠正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2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经集体研究决定,罚款额度不低于5000元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2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轻微 | 1.运输家庭装修属危险品类的油漆; 2.运输家电维修专用气体; 3.运输5瓶500ml以下低毒性农药; 4.运输鲜活海产品和医院急需的少量氧气; 5.运输少量其它危险系数较低的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 6.因生产生活需要,运输少量的危险货物,违法情节较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纠正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2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符合1-5情形的,不予处罚;符合减轻条件的,经集体研究讨论,减轻后的罚款额度不低于5000元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收缴有关证件 |
13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轻微 | 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少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2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符合2情形的,符合减轻条件的,应集体研究讨论,减轻后的罚款额度不低于5000元 |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4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非法转让或初次出租许可证件,未经营且及时予以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752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符合减轻条件的,应集体研究讨论,减轻后的罚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 |
收缴有关证件 | |
1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 轻微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变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但增加货车外廓尺寸长度未超过20cm、高度未超过20cm、宽度未超过10cm;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增加外廓尺寸长度20-50cm、髙度20-50cm、宽度10-20cm;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752号)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2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符合情形1-3的,符合减轻条件的,经集体研究讨论,减轻后的罚款额度不低于3000元 | ||
16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经纠正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2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经集体研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 轻微 | 第一次查处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经警告后立即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752号)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第51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集体研究讨论,罚款额度不低于3000元 | 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 |
18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发现后及时改正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经集体研究,罚款额度不低于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