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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55904 | 成文日期:2023-11-22 |
发文机关:平顺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2023-11-22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021〕43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长政发〔2022〕51号)精神,结合我县“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推进实际,对《平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顺县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21〕22号)公布的《平顺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平顺县“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2年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现予公布。
平顺县交通运输局结合我省“审管分离”体制机制,按照《平顺县“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2年版)》分类实施改革,及时调整完善所涉及许可事项的审批办事指南、监管规则和标准。
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取消该项许可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适用范围:在平顺县辖区内注册、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
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式样见附件1);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8、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材料;
9、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10、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11、营业执照;
12、学时收费标准。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二、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办法:
(一)适用范围:
《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实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为:注册在平顺县辖区内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的单位。
(二)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3、客运站经验收合格(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4、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5、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6、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7、承诺已具备规定的条件(附件如下)。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
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
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