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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7-20115 | 成文日期:2017-12-31 |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7-12-31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10〕8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平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2014-2018)》,进一步推进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政府主导、以县为主,统筹城乡、区域推进,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深入实施国务院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计划(以下简称“全面改薄”),大力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2、目标任务。到2018年,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教育投入、教育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管理水平、教育质量等方面基本均衡,全县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达到省定办学条件并顺利通过国家验收。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缩小校际办学条件差距
1、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要统筹考虑城镇化发展、城乡布局结构调整、未来人口变动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本着既要优化资源配置,又要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布局学校和教学点。要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力度,满足群众对寄宿制学校的需求,解决好农村教师的食宿问题。要认真解决县城教育资源不足问题,大力加强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逐步消除入学难、大班额现象。
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行为。对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的学校,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研究实施。学校撤并必须坚持先建后撤的原则,保证平稳过渡。撤并后的学校原有校舍的再利用要按照规定处理,优先保障当地教育事业特别是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确实不需要的校舍,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用于布局调整中保留学校的建设,严禁私分或挪作他用,坚决杜绝教育资源流失。
2、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依据《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加快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步伐。要紧密结合“全面改薄”工程,力争到2018年,全县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达到省定办学标准。
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流动变化等因素,将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纳入城镇总体规划,适度超前规划设置中小学校,科学编制城镇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实行教育用地、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联审联批制度。切实解决中小学校土地确权问题,积极推进国家和省教育项目实施。
3、实施中小学信息化建设工程。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和教育质量提高。要通过政策扶持、资源倾斜等方式,加大资金投入,用足用好生均公用经费中的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用于教师培训和信息化建设等,加快缩小区域、城乡和校际之间的“数字化”差距。为确需保留的村小学和教学点配置数字教育资源接收和播放设备,配送优质数字教育资源。要管好、用好教育信息化设施,以应用促发展,加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发挥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教育管理、课堂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关爱特殊群体,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和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符合要求的随迁子女可以享受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同时,把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创新体系之中,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关爱网络,实行留守学生普查登记制度和结对帮扶制度,建立留守儿童关爱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留守儿童安全保护预警与应急机制。
2、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全面落实国家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到2018年,实现全县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以上。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县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残疾儿童。进一步改善县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强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国家特殊教育津贴、特殊教育工资待遇倾斜等优惠政策。
3、关心辅助特困儿童少年。进一步落实好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保障适龄孤儿进入寄宿制学校就读。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帮助流浪儿童重返校园。
四、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1、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落实教师补充长效机制,根据教师缺编情况,及时足额补充到校,突出抓好农村偏远中小学教师补充,按学科配足配齐,确保招得来、留得住。加大教师培训力度,落实继续教育经常性经费和培训专项经费。构建教师梯级成长体系,提高市、县两级教育教学专家、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比例。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提高编制使用效益;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坚持与中小学岗位管理改革紧密衔接,引导优秀教师向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合理流动。探索实施以教育联盟或乡镇为基础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实现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完善城乡教师帮扶机制,加大城区学校或优质学校对农村薄弱学校的帮扶力度。
依法保障并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待遇,确保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鼓励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贫困教师住房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逐步建设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周转宿舍。严格落实农村教师生活补贴制度。
2、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体制改革。要以创新管理体制为抓手,以提升教育质量为核心,紧紧围绕教育管理、教学活动、教学评价和教师交流等主要内容,开展“老校+新校”、“强校+弱校”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打破区域界限、校际界限,原则上在同一学段范围内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有序选择”或“双向选择”,组建由两所或若干所学校组成的教育联盟,实行互派师资、统一教学、资源共享、捆绑考核,实现区域联合、以强带弱、共同提高、均衡发展的教育发展新局面。
3、进一步加大课程改革力度。积极探索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完善评价体系,构建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建立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课堂教学模式。要严格把握以课程改革为基础,以课堂教学改革为重心,以提升教师教学能力为保障,以教育教学规律为准则,以一把手(局长、校长)亲自抓、负总责为关键的原则。积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学习先进理念和经验,创新教学模式,形成具有特色、富有成效的课堂教学改革模式,不断适应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和深化素质教育的新形势、新要求。
4、实施中小学德育创新工程。坚持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创新德育工作方式,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常规管理打基础、队伍建设添内力、实践活动创特色、校园文化铸品牌”的德育工作思路,做到“课程育人、实践育人、礼仪育人、环境育人、制度育人”。
5、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坚持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特色发展;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和划片招生政策,把消除大班额作为一项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坚决治理“三乱”(乱收费、乱补课、乱订教辅)行为。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和校园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五、加大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保障能力
依法建立义务教育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积极拓宽学校建设资金筹措渠道,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足额落实各项配套资金;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按规定比例用于城市学校建设和土地出让收益金按规定比例全部用于教育,在保障农村教育发展需要的基础上,统筹用于县城中小学建设。各类教育资金要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要足额安排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经费。要统筹使用国家、省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形成投入的合力。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管,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规范使用。对拖欠甚至挪用教育经费的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加强领导,完善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贯彻国家、省、市和我县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一项紧迫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跟踪掌握工作进度,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2、强化督导检测。要建立和完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制度,定期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信息库,加强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发展差距的监测,及时督促纠正区域内教育资源配置不当或学校差距过大的现象。建立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主要指标发布制度,并定期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区域内出现达不到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截留或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及时补充缺编教师、不按规定建立实施教师交流机制和继续举办重点校、重点班等违规行为,要对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中小学校长依法实行问责。
平顺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