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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21301 | 成文日期:2026-09-15 | |
| 发文机关:来源:中国教师资格网 | 发布日期:2026-09-15 |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和《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6年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
2. 我省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中签订规范人事聘用合同的在岗教师。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申请首次注册。
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按规定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在网上申请,所在学校和幼儿园集体办理。学校和幼儿园报属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教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 聘用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或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 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4.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2. 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3. 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教育厅规定的等量学分;
4.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 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教育厅规定的等量学分的;
2. 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所在学校和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 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所需材料详见本通知“五、注册程序(四)”。
1. 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 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 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4.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申请人网上报名网址为:
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
2026年9月16日8:00至9月30日18:00。
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由各注册机构确定。
1.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 《教师资格证书》;
3. 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负责提供本校(园)教师在编在岗的依据材料,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负责提供在岗教师与任教学校(园)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4. 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 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4. 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5. 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时,应当提交(三)中的1—3项材料,同时提交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在编在岗的依据材料,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与任教学校(园)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和上一学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教育厅规定的等量学分的证明、暂缓注册期间从事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满一学期及以上的证明和各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
1. 持有两本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可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现任教学科相符的一本证书申请注册。
2.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高中教师资格相互通用,可对申请人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3. 教师须签署个人承诺书,所在学校须审核鉴定并出具师德表现证明和身心健康证明,详见《山西省中小幼定期注册教师师德表现身心健康证明》(附件),双面打印。
4. 如对定期注册的具体要求有疑问,请咨询任教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各省份定期注册工作联系方式”—“山西省注册机构联系方式”,可查询注册机构联系方式。
报名过程中遇到系统操作问题,可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的“咨询服务”栏目“常见问题”相关说明寻求解决建议,或通过该栏目“邮件咨询”“电话咨询”寻求帮助。
山西省教育厅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