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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5718 成文日期2020-04-21
发文机关平顺县教育科技局 发布日期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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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顺县教育科技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案件档案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件档案分正副卷,副卷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建立健全查阅登记簿,做好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的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案件档案查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局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可直接查阅,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印档案资料的,报案件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公检法等司法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件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第五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  

  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查证后,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除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且经分管领导批准借阅外,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原则上不向其他单位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卷的,按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 对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行政执法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案件资料的查阅、复印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查阅行政执法档案资料,查询人无需交纳查询费,但需要复制查阅档案资料的,复制费用由复制申请人自行支付。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