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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5688 | 成文日期:2020-04-21 |
发文机关:平顺县教育科技局 | 发布日期:2020-04-21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序号 |
执法 类别 |
审核事项 |
审核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
审核重点 |
1 |
行政 处罚 |
对民办学校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成职教股 |
1、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学校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2 |
行政 处罚 |
对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3、《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 |
纪检监察室 |
1、学校或教师有偿补课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
注: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平顺县教育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条件: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是指属于社会关注热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