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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5547 | 成文日期:2020-04-21 |
发文机关:平顺县教育科技局 | 发布日期:2020-04-21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执法股室在正式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教育局办公室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二、建立健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执法股室正式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平顺县教育局办公室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四、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重点对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进行审核。
五、各执法股室收到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经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后,将法制审核意见、采纳情况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教育局分管领导决定,其中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集体讨论决定。
六、各执法股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教育局有关领导决定。
七、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八、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教育局办公室在对各执法股室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征求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的意见。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或不依法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等情形的,属于行政过错行为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