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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11537 | 成文日期:2021-04-08 |
发文机关:平顺县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21-04-09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平顺县教育局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平顺县教育局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平顺县教育局的组织机构、工作动态、计划规划、应急管理、政府采购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长治市平顺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单位所有要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严格执行“一发三审”信息发布制度。即信息发布人发布信息前要经信息审核领导、信息分管领导、信息责任领导的审核签字后方能发布。涉及到政府网站公示、公告的文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经政府办审核确认后,经政府信息中心到网上公示、公告,本单位不得擅自在网站公示、公告。
第八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信息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顺县教育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