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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11409 成文日期2021-04-09
发文机关平顺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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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顺县财政局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平顺县财政局信息公开制度化、标准化建设,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中心作为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各股室、单位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属于主动公开范畴的同一领域信息,在进行保密审查的基础上,以列举信息条目名称的方式形成清单,并予以公开。

第四条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各股室、单位还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将以下信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并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机构信息和法定职责、领导成员和工作分工、各职能股室(单位)行政权力;

(二)政策法规:国家、省、市政策法规、部门文件等;

(三)预决算、三公经费等行政经费信息;

(四)财政局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各股室、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市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确定本部门信息公开年度工作重点。

第六条各股室、单位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严格对照本制度要求,确保纳入清单管理的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实现应公开尽公开。

第七条对尚未纳入信息公开清单的领域,各股室、单位要加强研究,在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的基础上,逐步扩展清单覆盖范围,并积极稳妥地对清单所列内容进行更新。

第八条信息中心要对信息公开清单实施动态化管理。属于清单内的信息,各股室、单位要按照工作规定予以公开,同时,要定期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发现应公开信息和可转为主动公开的信息要主动公开。

第九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坚持“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各股室、单位公开信息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各股室、单位要加强对信息的全过程监测,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在职责范围内要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