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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02777 | 成文日期:2026-01-28 |
| 发文机关:平顺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6-01-28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的下列非法行为,均属举报奖励范围:
(一)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组装、加工的;
(二)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的;
(三)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包括在民宅、仓库、厂房、商铺等场所大量非法存储);
(四)未取得相关资质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或使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运输的;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应尽可能提供明确具体的违法行为地点、当事人、现场情况等线索及相关证据:
(一)电话举报:
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管理局:0355-8922622
(二)来信来访举报:
地址:平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邮编:047400。
三、奖励标准
相关单位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且构成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的给予第一举报人50-500元的奖励。
四、保密原则
受理举报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平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