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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4-43166 | 成文日期:2024-09-10 |
| 发文机关:平顺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4-09-10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政府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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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 单位 |
设立 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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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
财 政 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统一提交 |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