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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00309 成文日期2026-01-05
发文机关平顺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6-01-05
发文字号 主题词

平顺县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平顺县公安局 平顺县公安局巡警大队 政府部门 限制养犬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登记注册费 500元/只 根据晋财综[2025]14号制定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局 长发改收费[2020]215号
限制养犬收费 年检费 100元/只(第二年起)
2 平顺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车管所 政府部门 号牌 行政事业性收费 小型汽车号牌 100/ 政府制定 晋价行字【2005】273号
(省交管局)
3 平顺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车管所 政府部门 号牌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轮汽车、低速汽车号牌 40/ 政府制定 晋价行字【2005】273号
(省交管局)
4 平顺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车管所 政府部门 号牌 行政事业性收费 摩托车号牌 35/ 政府制定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省交管局)
5 平顺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车管所 政府部门 号牌 行政事业性收费 机动车 5/ 政府制定(省交管局) 晋价行字【2005】273号
临时号牌
6 平顺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车管所 政府部门 证照 行政事业性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 10/ 政府制定(省交管局) 晋价行字【2005】273号
7 平顺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车管所 政府部门 证照 行政事业性收费 机动车行驶证 10/ 政府制定(省交管局) 晋发改收费发【2017】569号
8 平顺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车管所 政府部门 证照 行政事业性收费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 政府制定(省交管局) 晋价行字【2005】273号
9 平顺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车管所 政府部门 机动车汽车类驾驶员考试 行政事业性收费 报名费 10/人、次 政府制定(省交管局) 晋价费字【2012】384号
10 平顺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车管所 政府部门 机动车汽车类驾驶员考试 行政事业性收费 交规及相关知识 60/人、次 政府制定(省交管局) 晋价费字【2012】384号
11 平顺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车管所 政府部门 机动车汽车类驾驶员考试 行政事业性收费 场地考试(桩考) 300/人、次 政府制定(省交管局) 晋价费字【2012】384号
12 平顺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车管所 政府部门 机动车汽车类驾驶员考试 行政事业性收费 道路驾驶考试 250/人、次 政府制定(省交管局) 晋价费字【2012】384号
13 平顺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车管所 政府部门 机动车摩托车(含三轮摩托)类驾驶员考试 行政事业性收费 报名费 10/人、次 政府制定(省交管局) 晋价费字【2012】384号
14 平顺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车管所 政府部门 机动车摩托车(含三轮摩托)类驾驶员考试 行政事业性收费 交规及相关知识 60/人、次 政府制定(省交管局) 晋价费字【2012】384号
15 平顺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车管所 政府部门 机动车摩托车(含三轮摩托)类驾驶员考试 行政事业性收费 场地考试(桩考) 120/人、次 政府制定(省交管局) 晋价费字【2012】384号
16 平顺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车管所 政府部门 机动车摩托车(含三轮摩托)类驾驶员考试 行政事业性收费 道路驾驶考试 150/人、次 政府制定(省交管局) 晋价费字【2012】384号
17 长治市太行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平顺县分公司 企业 收视维护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居民用户 23/月 政府制定 晋价服字(2006)221号
非居民用户 27/月
副卡 2元/月
18 平顺县医疗保障局 平顺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事业单位 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 月结算金额的5 国家医疗保障局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 每年依据国家局协议范本调整
19 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政府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政府性基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和其他设施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 参见《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规综[2024]4号)、《平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划段征收实施办法(试行)》政策文件 政府制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平顺县人民政府。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规综[2024]4号)、《平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划段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20 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政府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报建审批 参见《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2008]226号)政策文件 政府制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2008]226号)
21 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政府部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风险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登记 参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9】103号) 政府制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9】103号)
22 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政府部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行政事业性收费 压力容器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37号)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37号)
23 平顺县交通
运输局
平顺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事业单位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因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车辆或行为收取赔(补)偿费。 详见晋价费字〔2012〕404号文件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2〕404号) 
24 平顺县司法局 平顺县法律援助中心(山西省平顺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1、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2、证明法律文书类收费 晋发改收费发〔2021〕433号文件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 晋发改收费发【2021】433号
25 国家税务总局平顺县税务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教育费附加 政府性基金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费率为3%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44号、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21号、22号、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晋财税〔2022〕6号
26 国家税务总局平顺县税务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地方教育附加 政府性基金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费率为2%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21号、22号、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晋财税〔2022〕6号
27 国家税务总局平顺县税务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府性基金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娱乐业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费率为3% 政府制定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1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8 国家税务总局平顺县税务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府性基金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年缴纳额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政府制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晋财综〔2016〕8号,晋财综〔2017〕20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晋发改收费发〔2020〕64号,晋财综〔2021〕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29 国家税务总局平顺县税务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森林植被恢复费 政府性基金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16〕2号,晋财综〔2016〕14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
30 国家税务总局平顺县税务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政府性基金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按各地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政府制定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7〕51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9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31 国家税务总局平顺县税务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农网还贷资金 政府性基金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每千瓦时0.02元(并入电价收取) 政府制定 财企〔2001〕820号,财企〔2002〕446号,财企〔2006〕347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2〕7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59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67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32 国家税务总局平顺县税务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政府性基金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每千瓦时0.019元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6〕4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8〕147号,财建〔2020〕4号,财建〔2020〕5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33 国家税务总局平顺县税务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政府性基金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按照扣除农业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各地标准不同(每千瓦时计算) 政府制定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财综〔2013〕103号,监察部、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8〕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34 国家税务总局平顺县税务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详见晋发改收费发〔2018〕464号)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综〔2014〕8号、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晋发改收费发〔2018〕464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35 国家税务总局平顺县税务局 本级 政府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详见晋价行字〔2008〕226号)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10〕57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晋价行字〔2008〕226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36 国家税务总局平顺县税务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城镇垃圾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平价字[2006]9号 政府制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发〔1992〕39号、计价格〔2002〕872号、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平政办发〔2020〕38号 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37 国家税务总局平顺县税务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土地闲置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 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38 国家税务总局平顺县税务局 本级 政府部门 草原植被恢复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详见晋林规范发〔2025〕4号) 政府制定 林办发〔2020〕94号、财税〔2022〕50号、晋林规范发〔2025〕4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