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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04765 成文日期2023-08-21
发文机关平顺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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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2023年平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原文链接: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2023年平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的通知

一、文件背景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和《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长建函字〔2023〕17号)等文件精神,依据我县公布的2022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人均住房水平,确定2023年度我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现向社会公布。

二、涉及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三、主要内容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我县2023年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和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平顺县非农户籍且在县城实际居住,或在县城就业,劳动关系稳定、具有完善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13万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有住房的认定为已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办理了商品房销售网签备案合同的住房,以及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等);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改安置房等),未租住单位公有住房;

5、申请人为单身的,必须年满30周岁;

6、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住房保障面积按户补贴,人均15平方米,补贴标准为5元/人/月/平方米,户最高补贴面积为6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