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平顺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冥币的通告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目标任务:
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冥币。
主要内容:
一、自2021年1月29日起,在平顺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冥币。
二、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三、对已颁发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零售)、运输等行政许可证照由原发证部门依法进行处置,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四、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冥币等行为。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冥币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对举报人应给予奖励。
涉及范围:
全县境内所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