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长治市平顺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办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9/2024-51615 | 成文日期:2024-12-07 |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4-12-07 |
发文字号:平政办函〔2024〕18号 | 主题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审批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权责、理顺机制、规范审批、优化服务,更好服务企业和群众,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中市县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4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44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21〕13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对“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等6项行政许可事项及其管理情形的实施部门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于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高、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以及涉及意识形态、宗教活动的事项,暂不划转,仍由原行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职权,已划转的应退回原行业主管部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原属省直部门的行政职权委托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使的,不应划转至市、县两级审批服务管理局,已划转的应退回原行业主管部门。
三、对涉及商事登记、市场准入、社会民生等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的,能够激发市场活力的高频行政审批事项应划转至行政审批局集中许可。
四、与监管部门密切相关的事项,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退回原主管部门。“《道路运输证》的审验(包括货运和客运)”属行政许可后的管理情形,是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手段,现返回原主管部门实施。
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审批部门与主管部门要按职责职能切实做好审批和审管的衔接工作,确保信息推送顺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六、行政审批事项应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推行“大厅之外无审批”,统一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西政务服务平台),按照规定的流程、时限、材料、审查要求进行网上办理。
附件:调整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事项清单(共6项)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调整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事项清单(共6项)
序号 |
许可事项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调整后实施部门 |
1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行政审批管理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2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县行政审批管理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3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苗木检验合格证核发) |
县行政审批管理局 |
县林业局 |
4 |
涉路施工许可 |
县行政审批管理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5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竣工许可 |
县行政审批管理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6 |
《道路运输证》的审验 |
县行政审批管理局 |
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