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长治市平顺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办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9/2024-49640 | 成文日期:2024-11-18 |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4-11-18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4〕29号 | 主题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县殡仪馆:
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促进我县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综合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办发〔2021〕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号),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室、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平办发〔2021〕25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全市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减免全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平顺县户籍、死亡后选择火化的城乡居民;
(二)县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三)驻平军(警)部队的现役军人;
(四)非平顺户籍的在平全日制学生;
(五)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
(六)县以上医疗机构开具证明的无名婴儿;
(七)在城乡建设项目中迁坟干尸火化的。
二、减免项目和标准
减免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超出减免项目标准的费用或选用其他非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自理;无名无主尸体存放费用按实际产生费用支出。
(一)符合条件选择火化的,按照《关于核定县殡仪馆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平发改字〔2024〕145号)制定的标准,一次性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1600元/具,分别是:1、遗体接运费(低档殡葬专用车含抬尸费、消毒费和普通纸棺220元)480元/具/次;2、遗体存放(含3天内冷藏)210元/具;3、遗体火化费(含骨灰整理收装250元)650元/具;4、骨灰寄存费(1年内);60元/具5、骨灰盒(200元以内)。根据群众需求和意愿免费提供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二)在异地火化且未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平顺户籍人员,丧事办结后1年内(以发票时间为准),丧属到民政部门办理报销基本殡葬服务费用1400元/具,已在火化地享受减免政策的不予报销,使用骨灰盒费用不列入报销范围。
(三)平顺县范围内城乡建设项目中迁坟干尸火化的遗骸,一次性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910元/具,不含遗体接运费和遗体存放(含冷藏)费用。
(四)无抚恤金、丧葬费的平顺户籍人员选择火化,奖励2000元,同时,可享受一次性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五)平顺户籍人员火化后选择节地生态安葬,骨灰在平顺县凤凰山城市公益性公墓博爱区(生态安葬指定区域)进行抛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公墓管理单位免费提供)掩埋,不留墓碑铭牌,丧事办结后,丧属到民政部门办理一次性奖励2000元/具。
三、办理程序
平顺县殡仪馆设服务窗口,丧属在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一)符合减免条件且在平顺县殡仪馆火化的遗体,在平顺县民政局殡葬办事窗口(设在平顺县殡仪馆业务大厅)交验相关材料后,凭《平顺县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在殡仪馆第三方运营机构结算时直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1、逝者生前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2、承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3、承办人为非直系亲属的,提供与逝者的关系证明;
4、逝者非本县户籍居民需提供暂住证或单位证明;
5、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平顺县户籍人员在异地死亡后火化且未享受基本殡葬服务减免政策的,在平顺县民政局殡葬办事窗口(设在平顺县殡仪馆业务大厅)交验相关材料,办理报销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已在火化地享受减免政策的则不予报销。
1、逝者生前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2、承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3、承办人为非直系亲属的,提供与逝者的关系证明;
4、异地殡葬服务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书》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5、异地殡葬服务机构或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惠民殡葬政策证明;
6、承办人银行卡复印件。
(三)平顺县范围内城乡建设项目中迁坟干尸火化的遗骸在平顺县殡仪馆火化的,在平顺县民政局殡葬办事窗口(设在平顺县殡仪馆业务大厅)交验相关材料后,凭《平顺县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在殡仪馆第三方运营机构结算时直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1、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当地村委出具的遗骸证明。
2、承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3、承办人为非直系亲属的,提供与逝者的关系证明。
(四)无抚恤金、丧葬费的居民火化,由丧属在逝者户籍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办理。乡(镇)人民政府经初审后,将相关申请资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批确认后,予以发放奖补金。
1、逝者生前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2、逝者火化证明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3、承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4、承办人的有效银行卡复印件,与逝者的关系证明。
5、村(社区)出具、乡(镇)审核的逝者无抚恤金、丧葬费证明材料。
(五)平顺户籍人员家属自愿申请节地生态安葬的,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经初审后,及时在逝者所在的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申请资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批确认后,予以发放奖补金。
1、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承办人的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与逝者的关系证明;
4、节地生态安葬资料。
四、经费保障
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标准和免除其他殡葬服务费用的,丧属或单位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由平顺县殡仪馆第三方运营机构直接免除其殡葬服务费用。平顺县殡仪馆按年度将各类免费对象的免费情况报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核定补助平顺县殡仪馆第三方运营机构。
免除殡葬服务费用和殡葬奖补、生态安葬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管理,足额安排,专款专用,按年拨付,并随免费对象数量增减和收费标准调整相应调整。
附件: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