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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8981 成文日期2024-11-08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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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顺县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平顺县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8

(此件公开发布)

平顺县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妥善解决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办发〔2023〕52)、《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做好林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30号)、《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治市林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长自然资发202412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深化集体林权制 度改革要求,认真学习践行“千万工程”经验和“浦江经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稳妥有序化解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系统优化林权确权登记工作机制有效保障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以信息化促标准化,以标准化促规范化,以规范化促便利化,不断提升林权登记便利度和群众办事满意度,为推进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坚实产权保障

以支持林业产业发展为抓手,以规范林权确权登记为核心,夯实林权确权登记工作基础,厘清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基本完成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

二、工作原则

依法依规,连续稳定。坚持法治思维和底线思维,准确把握不同时期林权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尊重历史、立足现实、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原林权证与不动产权证的关系,原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保持林权登记成果连续稳定。积极有序化解存量、防止产生增量,严禁将违法行为通过登记合法化,避免将历史遗留问题带入新增登记中。

统筹推进,做好衔接。严格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其他权利类型做好衔接,避免权属重叠、地类交叉。坚持以用促建,依合同登记、依审批登记,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延包、退耕还林等工作做好衔接,强化成果应用,服务重点改革,满足群众需求。

(三)分步实施,稳妥有序。坚持“资源资产不流失、群众利益不受损、争议矛盾不扩大”,试点探索、示范引领,因地制宜、 分类施策,先易后难、急用先行,坚持权责统一、属地处理、分级解决,成熟一批、化解一批、登记一批,稳步妥善化解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权利主体合法权益,避免激化矛盾。

(四)强化协同,便民高效。坚持服务导向,围绕高效办好林权登记一件事,强化部门配合和信息共享,统一标准要求,做好工作衔接,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持续完善服务举措。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科学合理确定工作方法,尊重基层首创,降低工作成本,提升工作质效。

三、主要任务

(一) 稳妥有序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在林权存量登记数据整合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快构建自然资源、林草部门(镇) 人民政府依职责分工负责,基层组织和相关权利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以及村干部和“老场长、老支书、老会计”等 “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精准施策,分层级和类型,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处置林权历史遗留问题。

1.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在数据整合的基础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国有林地使用权单位,对所辖原有确权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核实, 摸清工作底数,形成问题台账。

2.梳理分类,明确路径。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要指导乡人民政府、国有林地使用权单位、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对问题台账进行梳理分类,依据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文件要求, 研究出台解决路径和方法。

3.精准施策,有效化解。自然资源、林等部门认真抓好《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办发〔2023〕52 文件的落实。对于存在位置偏移、界址不清、地籍调查成果不完善、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的,按登记规范及有关文件要求,开展或补充开展地籍调查,完善相关手续和材料,在确保权属无争议的前提下依申请确权登记。对于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但登记结果无误,相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结果无异议的,可以不再补充开展指界、公告等程序。 对于地类重叠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 号)等有关政策精神,明确重叠地块地类后,再予以变更登记。对于有权属争议的,各乡人民政府应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相关权利人通过协商、调处、仲裁或诉讼等渠道解决权属纠纷问题后,再依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涉及调整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经营管理范围的,应当经有权审批机关同意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优化林权地籍调查方式

林权合同签订前,自然资源局和林业局、、村组基层组织、权利主体联合开展地籍调查。自然资源局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对权属、地类等关键信息提前介入审核,协助林业局做好合同管理,将不动产单元代码记载于承包合同;切实发挥不动产单元代码唯一性、确定性统筹作用,探索将不动产单元代码应用于林地管理全生命周期,实现“一码管林”。要优化林权地籍调查形式和内容,围绕满足林业管理和林权登记开展地籍调查,实现调查成果共享共用,不搞重复调查。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以内业为主开展地籍调查。开展集体林权首次登记,原集体林权成果不完善确需开展补充调查的,可通过购买服务或组织专业队伍开展作业,申请整宗林地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林权界址界线未发生变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地籍调查成果。其他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开展地籍调查的,不得指定调查机构作业。

(三)规范高效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将林权登记业务纳入“一窗受理”,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明确的权利类型, 加快升级完善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优化登记流程、统一材料要件、压缩登记时限。最大化限度利用原林权登记资料,以林权存量数据整合成果为基础,规范办理林权登记业务。对于已办理原 林权登记,申请颁证、换证或办理转移、抵押等后续登记业务的,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依法依规进行登记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要及时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强制要求先换证再办理抵押登记。经审核存在权力交叉重叠、权属不清、地类重叠等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情形,要会同林部门和权利主体进行调查核实,待问题解决后,根据重新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应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等,及时办理登记,确保成熟一宗、办理一宗、理顺一宗,保障林权登记质量,登记数据及时汇交。

四、职责分工

(一)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并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受理、审核、登簿、颁发证书。

(二) 部门负责指导乡集体林地、林权管理,指导乡人民政府调处权属纠纷;协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三) 人民政府负责集体林权类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 理,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应到林地所在乡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政府应首先对林权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其合法有效,再开展林权权籍调查,对原申请材料中记载面积与附图“图数不符”或者记载面积与四至范围不符的,由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权利人对于申请登记的林权类要件进行外业踏查、林权地籍调查、组件、界线核实、合同审核,合同内要明确林权申请人发证后的权利义务,并给出登记意见。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涉及国有林场的,由县林业局出具意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将林权确权登记有关工作纳入专项督导检查范畴,强化业务指导,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建立县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乡、村组等基层组织深度参与的协调议事机制,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落细。

(二)落实工作保障。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和各确定专人负责,按职责分工全力做好存量数据整合、历史遗留问题瓦解和林权地籍调查业务系统升级改造等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营造良好氛围。各乡要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全面准确宣传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意义与服务举措,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凝聚工作合力。强化示范引领,积极鼓励支持产业大户流转抵押林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拓宽林农增收渠道,凸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

图文解读:关于印发平顺县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