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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40439 | 成文日期:2023-08-04 |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3-08-04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3〕25号 | 主题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顺县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顺县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附属绿地的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县城内居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仓储绿地、学校、医院、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及其他建设工程周边场地的附属绿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行政审批、批后监管和竣工验收及后续管理。
第四条 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区内附属绿地建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做好附属绿地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居住区绿化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省、市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创建活动。各单位和居住区要积极参加创建活动,提高绿化建管水平和档次。
第六条 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附属绿地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附属绿地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居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实施养护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仓储绿地、学校、医院、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及其他建设工程周边场地的附属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确保植物生长茂盛、修剪整齐,园林设施整洁无损。
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
无专业管护队伍的物业服务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仓储绿地、学校、医院、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及其他建设工程周边场地的附属绿地,可委托社会园林绿化管护机构接管,产生的费用由所有权单位负责。
第八条 附属绿地的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防治”的要求加强对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发现植物病虫害后,应及时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做好消杀、除治工作。
第九条 附属绿地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
(一)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居住区、单位绿地率不低于25%;
(二) 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为30-45m,绿地率不低于20%;城市道路红线宽度15-30m,绿地率不低于15%;
(三) 新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宾馆、部队驻地等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四) 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绿地率不低于20%;
(五) 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5%。
(六) 庭院绿化用地不得空置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条附属绿地管理的运行程序
(一) 方案审定。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前,行政审批部门要对规划条件中配套绿化指标、绿化面积和绿化用地具体位置及时推送至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应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报备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技术审查合格后,作为事中、事后监管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在报备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
2 项目立项批文;
3 规划红线图(改建项目为改建范围图);
4 规划总平面图;
5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纸质文本一式两套、电子文件(CAD格式、光盘)一套。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 规划设计总说明(含绿地率等绿化指标);
(2) 现状用地平面图;
(3) 现状植物调查图;
(4) 总体规划设计平面图;
(5) 绿化效果图;
(6) 竖向设计图;
(7) 植物配置说明及苗木表;
(8) 植物配置平面图;
(9) 喷灌、滴灌平面及系统图;
(10) 绿地范围内其他管线和地下建(构)筑物等位置图;
(11) 有园林设施的需提供剖面图;
6 绿化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7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或文件。
(二) 批后监管。经审定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在以下方面进行批后管理:
1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2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须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定。
3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方案实施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 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及时查处擅自改变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性质的施工行为。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5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建成之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 竣工验收。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绿化验收,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到现场配合。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接到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后,要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检查验收。主要查看是否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和能否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经验收合格的,在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上加盖“平顺县绿化合格专用章”,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工程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 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
2 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
3 配套绿化工程决算造价资料;
4 配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5 配套绿化工程招投标手续和相关合同书;
6 配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措施。
(四)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居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
(一) 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
(二) 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
(三) 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
(四) 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
第十二条新建居住区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三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社区、小区物业行业管理等部门加大对附属绿地绿化的巡查力度,定期对附属绿地绿化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养护管理好、在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达到标准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资金奖励;对养护管理差、未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养护的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绿化建设或者未达到绿化建设标准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园林绿化专业单位进行庭院绿化建设,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凡未按制度进行配套绿化建设、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地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开发、建设、监理、施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附属绿地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 在绿地内倾倒腐蚀物、垃圾、污水,燃烧物品等行为;
(二) 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等行为;
(三) 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放养牲畜、家禽;
(四) 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在树木上乱贴、乱挂;
(五) 在绿地内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私搭乱建、乱停车辆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六) 未经审批擅自砍伐树木;
(七) 未经审批擅自破坏绿地改作他用;
(八) 擅自修剪由园林部门管辖的绿地花草树木;
(九) 其他破坏绿地花草树木及其绿化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损毁附属绿地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小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附属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管理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做好植物病虫害消杀、除治工作的,由园林绿化及小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园林绿化及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治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单位庭院、居住区管理养护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