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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34414 成文日期2023-06-27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6-27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3〕15 号 主题词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顺县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
通 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顺县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 6月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顺县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县民政局负责全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工作。县医保、乡村振兴、残联、住建等负责相关专项救助与低保边缘家庭制度衔接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实行社会救助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负责社会救助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村干部和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的入户调查、收入核算、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受理、资料初审、档案管理、统计报表、政策宣传、信访接待等日常管理工作。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等多个环节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申请递交、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资料收集、民主评议、信息公示、送达各类告知书、通知书,上报民主评议结果、会议记录、公示资料,填报相关资料等相关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第六条  县民政局会同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住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工作。

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低保边缘家庭相应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基本要件。

持有我省户籍在我县长期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或我县户籍在外其他城市居住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城市户籍申请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农村户籍申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随户籍制度改革城乡户籍改为居民户籍的,按其居住地为城镇或农村,分别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边缘家庭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残疾人员;

(二)诊断为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重特大病种的重病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以及强戒所外就医、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正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所内服刑、公安部门认定吸毒及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四)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宣告失踪人员。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具体量化收入标准、不计收入范围、刚性支出豁免、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等参照低保家庭收入相关规定执行。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不计算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支出型”低保边缘家庭,指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边缘家庭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

第十四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参照低保财产规定范围及豁免财产范围执行。

认定低保边缘家庭,只认定家庭成员名下财产,赡养(抚养、扶养)人名下财产不予认定。

因病因学“支出型”家庭,按“事后救助”原则,购置相关财产在当事人患病或就学之前的,该财产予以豁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不含“支出型”家庭):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36个月我县低保边缘家庭标准之和的;

(二)拥有或承租两套及以上住房或商业用房的;

(三)拥有非生产经营用机动车(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和船舶,购买价值超过36个月我县低保边缘家庭标准之和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开办或投资企业、从事个体工商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五)有名贵宠物、古玩字画,高档装修、空调、钢琴、贵重首饰、高档移动电话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或消费,及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和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六)家庭成员自费出国旅游,出国经商,打工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家庭;

(七)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中有吸毒的;

(八)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家庭及个人以及有为获取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拒绝配合管理机关对其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核、核查的;拒不提供相关证明的;不按时完整提交手续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提供虚假复核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十)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出借身份证进行企业登记注册、购买房屋、购买车辆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等相关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的,按本人所拥有财产认定。确系客观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或注销的,由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不认定为本人财产。

第十六条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可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后,可简化程序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复核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进行,且应适应社会救助综合改革的趋势和要求。

第十八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长期居住地(连续3个月以上)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签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愿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取消可通过信息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的申请证明。

申请家庭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应主动告知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县户籍在县外其他城市居住的,在户籍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户籍地县区民政部门信函申报人实际居住地县区民政部门,委托其协助完成入户及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由申报人实际居住地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申报人在当地的生活状况证明。

户籍所在地和长期居住地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不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第二十三条 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民主评议后拟纳入低保边缘家庭的,应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情况,有必要的可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重新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审查申报材料、调查材料等,提出审核确认意见,予以确认的,应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天,并出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书》,每月底将审批花名表报送县民政局。不予确认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审核确认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四章 部门衔接

第二十六条  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综合协调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低保边缘家庭与其他低收入人口待遇的衔接,做好转介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救助。

县民政、医保、乡村振兴、残联、住建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健全部门间信息交换渠道,建立部门定期数据核对机制,明确专人负责,通过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困难人员进行排查,努力实现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常态化

残联衔接:县残联每季度初将残疾人证注销、更换、新增情况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每季度末将新增低保边缘家庭名单报县残联。确保重残单人户救助、临时救助和“圆梦工程”等救助落实。

医保衔接:每月初县民政局将低保边缘家庭名单报县医保局确保符合条件的全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每月初县医保局将新增医保动态监测预警对象报县民政局,确保符合条件的“支出型”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乡村振兴衔接:县乡村振兴局每月初将新识别的监测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名单报县民政局,确保全部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暂缓或者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的;

(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四)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第二十八条  县民政局应当加强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接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民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图文解读:《平顺县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