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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82139 | 成文日期:2022-11-29 |
发文机关: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2-12-01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2〕47号 | 主题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平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11月2日印发的《平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平政发〔2018〕84号)同时废止。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迅速、有序、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和社会造成的影响,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山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编制。
1.3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协调联动、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和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
县政府成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乡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县指挥部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平顺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平顺分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根据疫情处置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县直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县应急预案,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制定本乡镇应急预案,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2现场指挥部
县指挥部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技术专家组、卫生防疫组、新闻报道组、治安保卫组等6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并吸收相关县、乡工作人员。工作组成员及职责详见附件3。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疫情监测
县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3.2疫情预警
3.2.1 预警发布
准确接收市农业农村局发出的动物疫情预警信息,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3.2.2预警响应
接到预警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2)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3)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能力。
3.2.3预警解除
接到市农业农村局动物疫情预警解除信息后,预警区域解除已采取的预警响应。
3.3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3.2报告内容和形式
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疫点动物数量、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报告形式:县农业农村局、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局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并同时报县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向县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认定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疫情报告的同时,事发地指挥部应组织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相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分级响应
县级响应由高到低设定一级、二级、三级3个响应等级。动物疫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县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详见附件4。
4.2.1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后,宣布启动三级响应。
县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县内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2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宣布启动二级响应。
(1)县指挥部组织疫情分析会商,向疫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向县委、县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报告有关情况。
(2)县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疫情发展变化,并派专家组赴疫区组织指导疫情处置。
4.2.3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县指挥长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请示后宣布启动一级响应。
(1)县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各乡镇落实应急措施。向县委、县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报告有关情况。
(2)县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疫情处置方案,并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方案。
(3)县指挥部调运应急物资,组织周边地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针对性开展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保障商品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4.3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扑杀并销毁疫点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对疫区按规定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及疑似染疫动物产品,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严格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关闭规定范围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进出疫区和相关动物产品运出疫区。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4安全防护
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应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置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特种防护服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4.5 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由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后确认,根据“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启动响应的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监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基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灾害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政府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质、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按照规定及时归还并予以合理补偿
5.3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5.4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由县农业农村、应急、卫体、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财政、市场监管、武警等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统一调动使用,集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动作。
6.2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负责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体局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的人群间监测,与农业农村部门会商研判和联合防治。
6.4治安保障
县公安武警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5技术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健全兽医诊断实验室,配备和及时补充动物疫病诊断设备、人员,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6物质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7经费保障
县财政要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集体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6.8宣传教育
县、乡两级指挥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
6.9培训和演练
县指挥部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要适时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
7 乡镇工作预案的制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本方案并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消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11月2日印发的《平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平政发〔2018〕84号)同时废止。
2.平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doc
3.平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