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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03439 成文日期2021-09-29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9-29
发文字号 主题词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集中行使县政府本级行政复议职责
有关事项的通告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的《山西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晋法治字〔2021〕2号)、中共长治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的《长治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长法治字〔2021〕2号)和中共平顺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印发的《平顺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平法治字〔2021〕1号)文件要求,现将平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我县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除外,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原有行政复议职权的县政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二、县司法局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三、县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市政府部门在本县辖区的分局、大队或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原有行政复议职权的部门应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送县司法局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改革前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原受理复议机关继续办理。 

  五、各单位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的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六、各单位要加强宣传,使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改革变化,便于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案件受理地址:平顺县兴华街63号平顺县司法局二楼;联系电话:0355-8922109。


平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文解读《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集中行使县政府本级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