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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00812 | 成文日期:2021-09-08 |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1-09-08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顺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 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顺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山西省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01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12号)和《长治市民政局 长治市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开展城乡低收入认定工作的通知》(长民发〔2021〕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我县低收入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一户口非共同生活的或者无法界定是否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不视为同一家庭成员,按照低保的家庭成员界定。户籍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计入同一家庭也不计算收入及赡、抚、扶养费的成员包括: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在监狱、强戒所(看守所)内服刑、强戒或羁押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人员。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政策落实、培训和指导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的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安排,承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发改、公安、财政、人社、住建、金融、税务、市监、统计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户籍要求。持有我县户籍或在我县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常住居民。
第七条 认定标准。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保障标准100%-150%的家庭,以户为单位,纳入低收入家庭。具体收入计算方法参照我县低保家庭核算方式进行核算,按照低保标准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细化各乡(镇)收入核算办法。
第三章 家庭收入认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和财产。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拥有的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期货等动产和房产等不动产,其价值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必要时可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在认定低收入家庭时,以下项目不计入认定对象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特别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
(四)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
(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扶助资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
(六)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申请对象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我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二)申请对象家庭有两套以上住房,近两年内购置商品房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
(三)申请对象家庭购买汽车(含机动车和新能源汽车)和大型农用工具、铲车、挖掘机等(农用三轮车和残疾人用于助力的2万元以下电动车除外);
(四)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有注册资金10万以上的工商注册、门面房或商铺;
(五)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六)有名贵宠物、古玩字画、高档装修、空调、钢琴、贵重首饰、高档移动电话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或消费,及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和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七)家庭成员自费出国旅游,出国经商,打工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家庭;
(八)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成员中有吸毒的;本人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九)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价额,或故意放弃法定赠养、抚(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家庭及个人以及有为获取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拒绝配合管理机关对其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核、核查的;拒不提供相关证明的;不按时完整提交手续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提供虚假复核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认定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低收入认定实行申请制,由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先由相应的专项救助主管部门核定其专项救助基本条件。民政局接到专项救助部门转交的符合专项救助基本条件的申请材料后,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民政局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住建局等其他专项救助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申请人名单及申请资料统一送申请对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低收入认定,同时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允许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定的授权书。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相关部门委托后,通过核对系统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是否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对象上报的材料、进行全面调查核算。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低收入家庭,出具审核审批意见。低收入认定后,各乡镇要适时将低收入救助信息录入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确保线上线下完全一致。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收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向专项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乡(镇)人民政府向专项救助管理部门作出说明,由专项救助管理部门统一答复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证明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到期自动作废。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乡村振兴局认定的未解除风险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需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有异议的可由县民政局进行核对。
第十八条 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低收入家庭认定的,一经发现,取消认定资格;已取得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的,注销其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取消低收入家庭相关待遇并向社会公示;已享受相关低收入家庭待遇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民政局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切实保护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隐私和秘密,对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各乡(镇)的低收入量化办法,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