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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1-21896 | 成文日期:2021-08-16 |
|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1-08-17 |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1〕37号 | 主题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顺县县城规划区内(城中村)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 的补充条款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顺县县城规划区内(城中村)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补充条款
第一条 征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福利房,单位自建并由职工居住的宿舍,分为三种形式:一、全部集资的,二、部分集资的,三、未缴纳过集资房款的。
第二条 实物补偿安置,一、全部集资的,按1:1进行置换补偿;二、部分集资的,集资部分所占的比例按1:1进行置换后按照所占比例进行补偿;三、未缴纳过集资房款的,按公产处理不予补偿,给予搬迁费补助,住户确系无住房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货币化补偿安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征收区域地段的房屋进行评估,全部集资的则为评估价补偿,部分集资的则按评估价所占比例进行补偿。
第四条 其它事宜按原文件(平政办发〔2018〕4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