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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9-00557 | 成文日期:2019-09-25 |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9-09-25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19〕43号 | 主题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顺县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5日
平顺县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5〕59号)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发〔2016〕12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1号),实现2019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国省考2个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达到100%;劣V类水体断面比例为0。
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不退化并持续改善。逐步改善全县地下水环境质量,确保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极差比例为0。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县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效改造。在2019年12月底之前完成提效改造工程,同步考虑总氮的削减,推动总氮达标排放改造工作。(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县污水处理厂负责落实。)
2.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县污水处理厂要启动城镇污水处理扩建工程,2020年10月底前建成。(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县污水处理厂负责落实)
3.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县城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鼓励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2019年全县共新建污水管网2.2公里,改造雨污合流制管网5公里。(县住建局负责落实)
4.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5%以上。(县住建局负责落实)
(二)狠抓工业水污染防治
5.现有工业企业生产废水全面达标排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2019年10月底前工业企业外排生产废水(含浓盐水等清净下水)污染物稳定达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现有工业企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提标改造,2019年9月底前完成前期手续办理并开工建设,2020年6月底前建成并通过验收。(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参与,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平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在园区企业投产前建设完成,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县环保局、县商务中心牵头,县工信局参与,平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筹)负责落实)
7.完成制药、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的年度任务。(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参与,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严格负责落实《山西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推动工业领域节能减排,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和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退出。(县发改局、县工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等参与,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推进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
9.大力推进沿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重点推进水源地周边、沿河村庄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完成6个村的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参与,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继续推进畜禽粪污处理。严格负责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19年完成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75%和90%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同时加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管理,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确保全县畜禽养殖可持续健康发展。(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中心负责落实)。
11.新增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28个。(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畜牧兽医中心、县城乡建设综合管理中心参与,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大力推广精准施肥,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88%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39%以上。结合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肥,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强化农灌退水管理。实施农业节水灌溉,禁止农灌退水入河。(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水利局参与,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节约保护水资源
14.完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年度目标。(县水利局负责落实)
15.严控地下水超采,完成地下水关井压采年度任务。(县水利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参与,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6.加大非常规水利用,加强工业节水和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县工信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参与,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7.达到节水型县城标准要求。(县城乡建设综合管理中心牵头,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参与,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8.加强节水管理,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任务。(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保障水环境安全
19.2019年底前完成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问题清理整治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乡镇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完成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工作,乡镇级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地完成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参与,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已完成更新改造的加油站依法依规开展防渗漏监测,未完成更新改造的加油站待改造完成并经五部门核查后方可恢复经营,不得擅自恢复经营。(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商务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参与,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1.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源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及保障机制,提高流域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开展流域水生态修复
22.完成浊漳河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年度项目建设任务。(县水利局牵头,县环保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3.强化河长制责任,开展“清河”专项行动。及时清除河面漂浮物,全面清理河堤内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对影响河流水质的底淤进行清理。严禁河道内非法排污、挖沙等违法行为,保障河道水生态环境质量。(县水利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4.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措施,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控制水土流失,加大植树造林、退耕还草、还湿力度,逐步恢复被侵占的河道、湿地空间。(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加强水环境管理
25.强力推进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建设。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倒排工期,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2019年度重点工程建设,对未按期完成项目的,县政府将实施督办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牵头,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6.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围绕“查、测、溯、治、堵”重点任务,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排污口管理标准,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坚决封堵非法入河排污口。(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局参与,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7.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第三方运营。理顺城镇污水处理厂体制机制,改进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充分发挥第三方运营专业化、产业化优势,全面改革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体系。(县住建局牵头,县污水处理厂负责落实)
28.严厉打击涉水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在工作中对发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线索,及时通报环保、公安等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县公安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9.开展重点区域专项环保执法检查。对超标排放、偷排偷倒违法排污企业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产、停产整治,同步启动违法企业环境信用失信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实施挂牌督办。(县环保局牵头,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0.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城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向社会公开县城区域内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城区域内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卫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31.加大《国家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入选技术示范推广力度,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技术推广任务。(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参与,县科技局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区域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组织制定年度计划,细化各项措施、强化资金保障、明确进度要求、强化监管考核,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断面水质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二)细化工作调度
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河长制办公室、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季度调度各乡镇和有关单位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确定专人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信息报送至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三)严格督办问责
对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区域水质未达目标要求的责任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对发生严重环境问题的,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优”。
(四)强化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发挥企业环境信用体系激励和惩戒作用,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水污染防治正面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曝光被通报批评和约谈的负面典型。落实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