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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5-11884 成文日期2018-04-20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4-20
发文字号 主题词应急预案

平顺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减少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山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治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顺县行政区域内各类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优化和整合食品安全监测检验资源,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推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预案体系
  全县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分县和乡(镇)二级管理,由本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乡(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各自预案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组织体系
  平顺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应急领导机构、应急工作组、专家组、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平顺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3.2应急领导机构
  3.2.1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农委主任、县卫计局局长、县畜牧兽医中心主任担任。
  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农委、县畜牧兽医中心、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粮食局、县文旅中心、县盐业管理站(县盐业公司)、县民族宗教局、县新闻中心、县交通运输局、中国移动平顺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顺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顺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为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审议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发布或者授权发布事故信息。
  3.2.2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为:
  (1)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建立事故应急处置发文、会商、信息发布和专家组管理、工作督查等工作制度。
  (2)检查督促各乡(镇)和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组织协调全县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5)组织调查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组织修订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组织建立和管理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
  (8)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2.3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预防预警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县委宣传部: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储备与调拨工作。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主体资质的调查处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涉及商标侵权、食品违法广告的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经信局:按照现行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负责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测,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应急供应;协助组织酒类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县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及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鉴定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因公伤残、死亡的优抚工作,按照县人民政府安排对因某些食品安全事故病、亡的群众进行抚恤和照顾。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县卫计局: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组织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食源性疾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县农委:负责对农产品生产环节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畜牧兽医中心:负责对畜禽产品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对学校食堂、校内食品经营单位发生或学生在校就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组织应急处置等工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县政工程工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组织应急处置等工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快速妥善处置环境污染,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县水利局:负责对水产品养殖生产环节造成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木本粮油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植物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民族宗教局:负责对清真食品等少数民族食品的安全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乡(镇)做好清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运输等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车辆公路运输的畅通。
  县盐业管理站(县盐业公司):负责由盐及盐产品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文旅中心:负责对旅行社组织的团队食品安全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协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旅游景区(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县新闻中心:第一时间从指挥部获得权威信息,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中国移动平顺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顺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顺分公司: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
  3.3应急工作组
  县指挥部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农委、县畜牧兽医中心、县经信局、县水利局等部门。
  职责: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县监察局负责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牵头单位: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负责
  成员单位: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农委、县畜牧兽医中心、县经信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民族宗教局、县文旅中心、县粮食局、县盐业管理站(县盐业公司)、县交通运输局。
  职责: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县卫计局
  成员单位: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经信局。
  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救治药品、医械,开展食物中毒人员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中国移动平顺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顺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顺分公司。
  职责: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及交通运输工具,应急通讯设备保障,协调组织调运应急救援设施,对中毒人员进行安抚,对受影响人群进行相应安置处理,保障应急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5)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卫计局、县农委、县经信局、县水利局、县畜牧兽医中心、县新闻中心。
  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4专家组
  县指挥部聘请有关科研机构和部门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农业、畜牧兽医、经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卫计等部门,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县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5各乡(镇)应急指挥部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和职责比照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4预防与预警机制
  4.1预防工作
  (1)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县卫计局会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加强关注和防范,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县卫计部门开展对食物中毒信息的监测、报告和分析工作;
  (3)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经信、水利、农业、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热点问题的监管,做好节假日、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5)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
  4.2预警
  4.2.1预警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波及的范围、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省人民政府统一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警及发布预警公告,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警,向全市或事发地发布预警公告。县人民政府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布预警。对跨县级行政区划的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须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4.2.2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1)指令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要随时掌握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2)针对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可疑食品,采取控制、封存、追回、销毁等措施,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人员、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5)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隐患已经排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状态,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2.3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卫计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农业、畜牧兽医、经信等部门分别在各自监管领域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部门间和部门上下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数据库。卫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信息数据库。
  5应急响应
  5.1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长治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响应程序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启动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政府报告情况。
  核定为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由省政府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启动。
  5.3响应措施
  5.3.1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省指挥部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县政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县政府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5.3.2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指挥部办公室采取下列措施响应:
  (1)加强与事故所在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政府、相关单位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立即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根据职责部署本部门开展协同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遣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支援。
  5.3.3响应级别的升降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县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信息报送与处理
  5.4.1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用农产品、食品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国家、省、市或其他县(市、区)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县的信息;
  (8)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地区和上级有关部门通报的信息。
  5.4.2报告主体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5.4.3报告时限和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获知事故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县政府报告。
  5.4.4报告内容与方式
  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口头报告,之后在30分钟内将书面材料报上。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中毒和死亡人数、主要症状、初步原因、受污染或可疑食品和其他人员受影响程度等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形式,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防治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应急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鉴定报告等详细情况。
  5.5事故评估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分析评估,初步核定事故级别,并按程序进行报告。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6应急处置
  5.6.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受污染或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2)尽可能控制、追回已流出的污染食品,把食品安全事故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3)采取科学有效的救治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6.2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要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应急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扩大和蔓延。
  5.6.3应急行动
  应急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药品、医械、物资、设施、资金等,立即对食物中毒人员进行救治,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救治及时有效。
  (2)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收集事故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咨询,对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做出恰当的研判。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侦破工作。
  (4)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农委、畜牧、检验检测、经信、水利、林业、粮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农委、畜牧、检验检测、经信、水利、林业、粮食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6)核实现场情况,收集、整理现场信息,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与畅通,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向社会通报应急处置情况。
  5.7信息发布
  需要县指挥部发布的,由县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事故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对于较为复杂的事故,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当发生跨省食品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通报应急处置信息,并按权限发布。
  5.8应急响应终止
  5.8.1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8.2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1)应急响应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解除应急状态。
  (2)应急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善后处理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落实,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2总结
  应急处置结束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县级指挥部要在一周内做出客观、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食品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
  (5)经验、教训和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6)必要的附件。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畅通信息交流沟通渠道,保障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通讯设施系统,确保事故发生时通信畅通。
  7.2队伍保障
  县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防治与医疗救援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7.3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技术保障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负责现场处置的监管部门要立即进行采样,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5经费保障
  县指挥部及各级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需要,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经费预算,报县财政局或县发改局审批后执行。
  县指挥部办公室针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交通运输工具和应急指挥平台等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需求,提出经费预算报县财政局或县发改局审批后执行。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经费不足,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请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予以支持。
  7.6物资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
  7.7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宣传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8演习演练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7.9督查考核
  县食安办定期组织对各乡(镇)、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7.10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农产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预案管理和预案修订完善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各乡(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8.3奖励与责任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