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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31342 | 成文日期:2025-12-11 |
|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5-12-11 |
| 发文字号:平政办规〔2025〕3号 | 主题词: |
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顺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平顺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管理制度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顺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保障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及《平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保障公平分配。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资源,数量有限而需求较大。通过轮候管理,可以按照既定规则有序分配,避免人为干预,确保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都能获得公平机会。
(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轮候制度能够准确掌握住房需求情况,科学制定配租计划,避免房源闲置或过度拥挤,实现保障性住房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规范管理流程。通过建立标准化的申请、审核、公示、摇号(轮候)、配租等程序,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提高工作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防止违规操作。
(四)实行动态监管。摇号(轮候)配租复核申请人申报条件,及时调整保障资格,确保住房保障资源真正惠及需要帮助的群体。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平顺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报人通过审核、公示、摇号未配租成功列入轮候库的住房困难群体。
三、轮候管理
自公开摇号配租后,未成功配租的申请人,采用申报顺序依次进入轮候管理。
四、轮候期限
(一)轮候期限为自公开配租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未配租的房源,将列入下一次公开配租。
(二)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住建部门报告。
五、轮候复核
(一)申请人应当在确定配租房源之日起一周内提交家庭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的变动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若无变动,签订轮候配租承诺。
(二)经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退出轮候库。未按时提交复核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轮候资格。
六、配租程序
(一)根据轮候顺序,确定闲置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
(二)轮候对象根据退出一套依次进入一户进行配租,对放弃配租房源的视为放弃本次配租资格,同时取消轮候顺序。
(三)确定房源的配租对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否则视为自行放弃配租资格。
七、配租价格
按照《平顺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第二条配租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为3.5元/月/平方米,其中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承租人租金为1.0元/月/平方米,地下室租金按所租房屋租金的一半收取。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平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