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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19212 | 成文日期:2025-07-25 |
|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5-07-25 |
| 发文字号:平政规字〔2025〕2号 | 主题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顺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5日
平顺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平顺县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水排放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平顺县县域范围内需要取用水(包括公共供水、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县水利局是全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县发改、自然资源、工信、住建、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节约用水“三同时”工作。
第五条 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期间,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用水设施、设备等情况制定节水方案,建设单位应将通过审查的“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设施设计篇章”“节水设施施工图”报送县水利局备案。
节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对比与分析等内容,节水设施设计篇章包括用水计量设施、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节水型器具和设备、节水工艺和技术、重复用水设施等。
第六条审批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节水措施方案,设计中应当包括节水设计的内容。
核准类建设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的“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部分中应当包括节水措施方案。
备案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设计前编制节水措施方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需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工程项目及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纺织、有色金属等高耗水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含节约用水评价内容,需要做初步设计的项目,初步设计中应包含节水专篇。
凡项目建设单位同时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可将节水评价与其合并编制、审查。
第八条 节水设施标准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其主要技术参数如下:
(一)单位产品用水量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
(二)凡建设项目中安装的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应当建设相应水循环系统工程;
(三)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真空泵、锅炉等),均应当建设相应的水循环装置;
(四)再生水管网覆盖或矿井水可到达区域,工业生产用水应该优先选用再生水或矿井水;
(五)在设计自来水管道时要结合用水管理的需要,留有安装自来水计量表具的位置,具体安装标准参照国标(GB/T778.2/1996),并选用符合标准的自来水管材;
(六)建设项目中备有洗车等辅助用水设施的,其日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建设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等再生水利用设施;
(七)建筑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域性绿化建设项目及永久性绿地,应当采用节水灌溉设施,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采用再生水,有条件的应收集雨水进行灌溉;
(八)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
第九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审核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附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并报水利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须具有独立的“节水设施设计”章节,并将初步设计方案报水利部门审核。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施工质量。节水设施的设计确需变更的,须经审核部门核准。
(四)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图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施工质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全过程,节水设施竣工后,县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第十一条在建未竣工项目应按上述标准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已建项目未配套节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批准部门要求限期完成节水设施配套建设,保证节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拆除。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对拒不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供水企业不得接水。
第十四条 根据《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设备和产品。已安装使用的非节水型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国家公布淘汰的非节水型设备和产品。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未按规定建设的,由县水利局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申报手续,并按照《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