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长治市平顺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法行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9/2024-41901 | 成文日期:2024-08-20 |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4-08-20 |
发文字号:平政办规〔2024〕2号 | 主题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顺县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产业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平顺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发〔2022〕9号)同时废止。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0日
平顺县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产业奖补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县委提档做强农业“四大品牌”的目标,大力实施农业“特”“优”战略,突出“奖”与“补”的有效撬动,扎实做好稳粮保供工作,有力推进农业农村产业规模化、标准化、科技化发展,激发广大农户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产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序推进全县农业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奖补办法。
一、奖补对象
农户、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奖补内容、标准
(一)中药材
1.当年种植潞党参给予400元/亩奖补,种植柴胡和黄芩等草本药材给予300元/亩奖补。新安装太阳能振频式杀虫灯给予30%/个(购置价)奖补,采取其他绿色防控技术(产品)给予50元/亩奖补。
2.当年新种植仿野生潞党参给予400元/亩奖补,在荒山荒坡新种植连翘、酸枣等木本中药材给予200元/亩奖补。
3.当年发展潞党参标准化育苗基地的给予600元/亩奖补。
4.延伸潞党参产业链条奖补。县域内拥有中成药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查询)的合规企业,收购本县域内种植的潞党参进行精深加工,且与县域内乡镇、村、农户以及种植经营主体签订保底价收购协议的(保底价参考潞党参药典标准:直径0.4厘米以下为小条,保底价格为60元/公斤;直径0.5-0.8厘米为中条,保底价格为70元/公斤;直径0.8厘米以上为大条,保底价格为80元/公斤),给予1元/公斤的奖补。
5.对潞党参、连翘等获得国家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且发展较好、带动明显,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个、5万元/个奖补;SC认证工作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并取得SC认证,发展较好、带动明显的,根据投资情况投资200万以下奖补10万元,投资200万元以上奖补30万元。
6.积极支持创新发展,对研发中药材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美容化妆品、保健饮品、滋补品以及植物源生物农药等新产品,取得相关部门认证并正式生产销售的,根据社会认可度给予一定的一次性奖励。
7.对当年评为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国家级、省级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优先推荐为“三干会”表彰奖励对象。
(二)蔬菜和粮油
1.当年种植西红柿、豆角、辣椒等旱地蔬菜的,给予400元/亩奖补,标准化架设防雹网每年给予300元/亩奖补,安装太阳能振频式杀虫灯给予30%/个(购置价)奖补,采取其他绿色防控技术(产品)给予50元/亩奖补,新增水肥一体化给予300元/亩奖补。(旱地蔬菜奖补封顶60000元)
2.当年种植谷子、高粱等小杂粮,马铃薯和油料作物的,给予50元/亩奖补。
3.当年新建的日光温室、食用菌菇房和覆被式全钢架大棚、连栋大棚等设施,每亩一次性补助20000元;对当年新建的全钢架春秋大棚,每亩一次性补助3000元;新增食用菌棒超过5万棒并综合利用废弃菌棒转化为有机肥的,给予1元/个奖补,最多奖补100000元;新发展羊肚菌种植的给予1500元/亩奖补。
4.对蔬菜和小杂粮等获得国家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且发展较好、带动明显,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个、5万元/个奖补;SC认证工作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并取得SC认证,发展较好、带动明显的,根据投资情况投资200万以下奖补10万元,投资200万元以上奖补30万元。
5.参加蔬菜种植保险的,给予投保者保费50%的奖补。
(三)水果
当年新种植苹果、葡萄等水果的,给予400元/亩奖补。标准化架设防雹网每年给予300元/亩奖补。
(四)干果经济林
当年新种植花椒等干果经济林的,给予300元/亩奖补。零星种植花椒树按50株折合为1亩计算。
(五)养殖
1.监测对象新饲养牛、驴、马、骡、鹿等大动物,每头奖补500元;饲养猪每头奖补100元;饲养羊每只奖补100元;饲养禽、兔50只以上每只奖补3元;饲养蜜蜂每箱奖补100元。
每户奖补累计上限为2000元,不得同庭院经济重复奖补。
2.所有农户和主体。鼓励适度规模经营,帮助农户和主体申报省、市级补助资金。
(六)农机
1.对当年新购置的小型农机具(发票金额3万元以内),除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外,按购置发票总额的10%予以奖补。
2.企业研发适于山坡地潞党参等中药材起苗、移栽、收获等小型农机具,并能进行批量生产推广使用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七)乡村旅游
1.通过引进社会资本,利用本村山水自然资源、历史文化资源、中药材种植资源,开发观光旅游、文化旅游、康养旅游产品,文旅、药旅融合发展成效明显,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示范村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
2.根据《平顺县“太行康居”民宿奖补办法》要求,由县文旅局组织评定后进行奖补。
3.对在全县范围内新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且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10万元或配套设施。
(八)电商
县域内电商企业销售本县农产品营业额5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补1万元;1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补2万元;3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补5万元;5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补1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补20万元。
(九)产业基础设施
村集体、企业、合作社等新建设灌溉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集雨场、田间水窖、调节池、新型软体水窖和新建设1000平米以上的晾晒场、田间机耕路等基础设施,给予3万元奖补。
财政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不在奖补范围内。享受省、市级奖补政策的不再奖补(油料单产提升项目除外)。发展特色种植的确保不发生耕地“非粮化”,否则不予奖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负责人要亲自谋划推进,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奖补细则和验收办法,深入乡村向广大农户和经营主体开展政策宣传、指导服务、验收把关,确保产业发展和奖补工作有序推进、高质高效落实。
(二)严格奖补程序。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分工,按照农户、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向所在村申报、村级初验、乡镇验收,县直主管部门抽验并出具抽验报告,县政府研究通过后,由县财政拨付资金等流程进行奖补工作的落实兑现。
(三)强化资金监管。奖补资金主要来源于县级统筹整合使用的产业发展资金,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奖补资金撬动产业发展的作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禁滞留、挤占、挪用。
(四)突出表彰激励。对在特色产业发展中,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群众满意的乡镇党委、村党支部,优先列入优秀乡镇和红旗党支部评选范围。对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流转(托管)土地,带动农户新发展标准化中药材、花椒、蔬菜、马铃薯产业基地的,经县级业务部门评估认定,在全县三干会上进行表彰奖励。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原《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顺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发〔2022〕9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