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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11504 成文日期2021-08-01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8-01
发文字号平政通字〔2021〕3号 主题词

平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建设行为的通告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控制,遏制规划区内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切实提升县城品位,实现“建设大县城”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规划区内一切建设行为严格实行规划建设控制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北至青羊镇中五井村,南至西沟乡西沟村南赛自然庄,东至青羊镇小东峪村、北流滩村,西至青羊镇井峪村。

二、规划区范围内建筑指:居民建筑、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住宅小区)、企业生产用房、经营用房、商品房开发小区、临时建筑以及其他建(构)筑物。

三、县城规划区内任何单位(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城市建筑风貌规划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对擅自开工建设和有以下

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予以拆除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批先建、批少占多、批东占西;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私自转让、倒卖宅基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二)违反规划许可审批内容进行超高、超层、超面积、超容积率、超建筑密度建设;私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将居民自建住宅改成经营性用房。

(三)私搭乱建、圈占土地,擅自进行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五、各类临时建筑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建设,到期按时拆除。

六、对抗拒、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采取暴力手段强行阻挠、攻击工作人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

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七、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355—8922027 0355—8860381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平顺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