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长治市平顺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法行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6-01192 | 成文日期:2020-09-21 |
|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0-09-21 |
| 发文字号:平政通字〔2020〕2号 | 主题词: |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精神,减少燃煤散烧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影响,努力创造健康宜居的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的通知》,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建成区全面禁煤。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域:长平高速平顺收费站以东,万通苑小区以西,污水处理厂以南,崇文桥以北。
二、禁煤对象:禁煤区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企业除外)、商业、服务业、流动摊点和居民住户日常炊事、取暖等活动禁止使用燃煤。
三、禁煤区内全面禁止经营、运输、使用燃煤,各类涉煤经营单位必须停止经营行为。
四、禁煤区内禁止运煤车辆通行(绕行路线另行通知)。
五、城乡建设综合服务、市场监管、公安、交通、交警、生态环境等部门和青羊镇人民政府对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禁煤区域内违规经营、运输、使用燃煤行为进行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经营、运输、购置、储存、使用燃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2369。
七、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平顺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1日